限额三万 愚蠢的金管会
岂料,银行柜员告诉我:自上个月起,金管会规定台币3万元以上现金汇款需要申报,避免非法洗钱,并且必须说明用途。
看着银行柜员为我辛苦地在电脑上输入各种资料,我心中怒火中烧。我当然不怪行员,愤怒的是愚蠢的金管会规定。
我想请问律师出身的金管会主委顾立雄:《洗钱防制法」立法意旨在防止非法、大额洗钱,60030元台币在今天算是大额吗?金管会有必要通令银行询问民众小额汇款用途并记录相关资讯?这个要求符合保障国民自由交易隐私的民主国家标准吗?请问除了银行临柜汇款,中华民国又有那些超过3万元现金交易,需要向政府机关「申报」?
以顾主委的法律专业,应该非常清楚:《洗钱防制法》第2条所称洗钱,指的行为是:一、掩饰或隐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二、掩饰、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同法第7条亦规定:金融机构对于达一定金额以上之通货交易,应确认客户身分及留存交易纪录凭证,并应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
政府为符合公共利益、防范犯罪,依法要求民众接受检查,或做事务申报,原则固然合理,但依大法官会议对酒驾路检的解释精神,这种行政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超过了适当的必要性,那便是侵害人民权益与隐私,非自由民主国家所当为。
最令人愤怒的是:金管会官员做为公务人员,竟不知民间疾苦,民众3万元现金汇款都需要向政府申报,有必要吗?金管会或调查局又能从这些小额汇款「大数据」中找到什么犯罪事证?台湾现在除了恐龙法官,原来还有这么多的恐龙公务员!
洗钱防制的汇款规范,过去是以100万元为管制标准,草率改成3万元,既劳民、扰民,又无用。公务机关在做这样不合理的规定之前,难道不该考虑清楚可行性和必要性?(作者为中国文化大学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