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判决《全民健保法》部分违宪 3名大法官:法庭组成不合法

▲5名大法官组成的宪法法庭做出「115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由大法官书记厅厅长许碧惠(左)、司法院发言人吴定亚(右)共同主持记者会。(图/撷取自司法院网站)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司法院由五名大法官组成的宪法法庭,6日下午再度做出宪法判决,判决《全民健保法》部分条文违宪,必须于2年内检讨修正。这次宣告的法令,乃因该法规定滞纳补充保费者,不论情节一律处罚3倍罚锾,有一位公司负责人欠费3万1千元变成处罚9万3千元。大法官认为该条文抵触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以及比例原则,因此判决违宪。

某工程公司陈姓负责人2017年间发别发给3名工人59万余元、63万余元、39万余元的薪资,依照《全民健保法》属于「非所属投保单位给付之薪资所得」,应该要缴纳补充保险费,且于发放工资时就先扣除保险费。但陈男并未事先扣除,遭全民健保局于2019年查核时发现,随即通知陈男缴纳3万1千元的补充保险费;但陈男一直到该年的9月宽限期满后仍未缴纳。健保局即依《全民健保法》第85条规定,裁处欠费额3倍、共9万3千元的罚锾。

陈男不服,打起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向大法官声请释宪。陈男主张,当时每日给薪,无法事先扣除健保费;而就算他想垫付,但3人早已离职,追讨不易;此外,该规定不分情节轻重,一律收取3倍罚锾也不合理。因此陈男请求大法官做出宪法判决。

5名大法官组成的宪法法庭在6日第三度做出判决,认为该规定不分情节一律罚3倍,抵触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意旨,也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因此宣告相关规定违宪。权责单位必须于2年内做出检讨修正,而在修正前,相关机关与法院若认为个案裁罚过苛,可以依照本判决意旨办理。

至于并未参与评议、判决的3名大法官蔡宗珍、杨惠钦、朱富美,仍旧提出不同意见书,称「5名大法官的宪法法庭组成不合法,自始欠缺审判权基础,不生宪法法庭判决之效力。」另外3人也认为,罚锾以补充保费应扣缴而未扣缴之金额为基准,具有处罚递进性与罚责对应关系;且罚锾金额亦有制度性实质上限,绝非处罚无上限。5名大法官做出的判决,「仅凭抽象臆测即轻率宣告法律违宪,已悖离宪法比例原则之要求,并有损宪法审判制度之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