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法制化!立法院三读:境管6个月内需告知被告

▲立法院朝野表决战。(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24日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限制出境、出海专章,明定法定要件及其程序,也规定侦查及审判中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的期间、延长程序及相关配套措施等。内容增订检察官法官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时,必须在6个月内通知被告,让被告有救济机会,弥补现行法令不足之处。

三读条文规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当有「无一定之住、居所者」、「有相当理由足认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勾串共犯证人之虞者」、「有相当理由足认有逃亡之虞者」这3种情形之一者,必要时检察官或法官得迳行限制出境、出海。但被告所犯是最重本刑为拘役或专科罚金案件,不得迳行限制。

此外,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书面通知至迟应于为限制出境、出海后6个月内通知。但于通知前已讯问被告者,应当庭告知,并付与书面通知。至于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间,三读通过的条文明定,侦查中检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8月。但有继续限制的必要者,应附具体理由,至迟于期间届满之20日前,以书面记载限制出境、出海的理由与期间等事项,声请该管法院裁定,并同时以声请书缮本通知被告及其辩护人

三读条文也规定,侦查中检察官声请延长限制出境、出海,第1次不得逾4月,第2次不得逾2月,以延长2次为限。审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计不得逾5年;其余之罪,累计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长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应给予被告及其辩护人陈述意见的机会。本案自修正公布后6个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