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侵害人权 名律:无法源依据甚至断企业命脉!
▲限制出境无法源依据又严重侵害人权,律师认为,甚至会断了企业的命脉。(图/pixabay)
限制出境严重侵害人权,益发引起重视。曾任检察官的律师翁伟伦PO文指出,「限制出境、出海」的强制处分,法律上并无明文,但却严重侵害人权。甚至对有国际或两岸业务的企业主而言,往往「限制出境、出海」的强制处分就会断了企业的命脉,影响所及就是广大的投资大众。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曾任士林地检署重金专组检察官的翁伟伦律师PO文指出,《刑事诉讼法》上并未规定检察官或法院有可以对被告「限制出境、出海」的明文规定。因此,在司法解释上,系认为「限制出境、出海」属于执行刑事诉讼法上「限制住居」之强制处分的方式之一,但是从限制被告住居,是否就可以当然无限上纲到限制被告出境,尤其两者就侵害人权之强度而言,更有天壤之别。因此在法治国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下,实应就这两种强制处分明确地加以区别,不可以再混用下去了。
翁伟伦解释,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上,因为「限制出境、出海」仅系被认为属于执行「限制住居」之强制处分的方式,而「限制住居」又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羁押替代处分」中,被认为最轻且最方便执行的一种。然而,若是长达多年且不限时间的「限制出境、出海」,这种强制处分真的很轻吗?实务上一向把「限制出境、出海」视作「限制住居」的方式,而且「限制出境、出海」在刑事实务的操作方式,是由检察官或法官发函予移民署,这样就完成了「限制出境、出海」的程序。
翁伟伦表示,因此检方或院方基于对于「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等同看待的想法,而忽视了其实长时间「限制出境、出海」的强制处分,对于某些被告人权之侵害,远远大过让他交保新台币数千万元。因为虽然被告的犯罪证据明确,但该罪也不至于让他有逃亡海外之虞,而检方或院方只是为了之后传唤被告的便利,就限制了被告出境,但对于有国际或两岸业务的企业主而言,往往这个强制处分就会断了这个企业的命脉,而影响所及就是广大的投资大众。
翁伟伦最后呼吁,在立法院正就「限制出境、出海」修法程序进行的当下,希望以自己从事检察官十几年的经验感想,以及现今从事律师后对于社会百态的观察,尤其在目前各界对于司法口诛笔伐的恶劣情势之下,想贻笑大方的来提醒我们的司法官,应该要特别慎重地看待「限制出境、出海」对于民众权利的影响,「限制出境、出海」对于人权的侵害,不是大家所认知一如「限制住居」般的若有似无,它的影响之大往往会超乎您在下这个处分时的思虑所及。因此要保有这样的权利,就请妥适运用。一旦宝剑出鞘,就请记得赶紧让它重回刀鞘,不然「吾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负此良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