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阅卷是司法迫害?
● 王妙华/律师
昨天早上煮咖啡的时候听新闻:「柯主席的案件经检方限制阅卷,场外小草批司法迫害」。
我们先来讲一下限制阅卷。
羁押要件有三
1.羁押的原因(逃亡、串供、灭证、重罪等等)2.羁押的必要(如未羁押,难以追诉)3.无不得羁押的事由
当检察官认为案件符合以上要件,就可以声请羁押,简称声押,也只是声押,是否羁押,还需要法官决定,因为《宪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羁押可阅卷 要感谢赖素如
再来,羁押可以阅卷这件事情,我们必须感谢一个人,这个人叫做赖素如,当时若不是她提起释宪,《刑事诉讼法》不会有后续可以阅卷的修法,毕竟我们人微言轻,吵很久都没人理。
▲ 羁押可以阅卷这件事情,必须感谢赖素如。(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可以限制阅卷吗?
当然可以,整个侦查程序不一定只有一个侦查手段,我可能有搜索、扣押,也可能有监听或是其他的处分,也有可能犯罪事实分成好几块,只是未必都跟被告有关。
所以检察官并不需要全部都让辩护人知悉,检察官只要说服法官被告符合羁押的要件即可,所以如果检方认为不用提出所有的卷证资料,他必须说服法院有限制的原因及必要性,最后由法院作认定,如果法院认为限制有理由,才可以限制阅卷。
但声押书所检附交给法官审查是否羁押的卷证资料,必须等同给律师阅览的卷证资料。假如检方提供的卷证不足,就需要承担羁押不成的风险(例如串供、灭证或被告逃亡等),因为律师看不到的、法官也不能用来作为裁定羁押的理由。
另外,依据新闻资料显示,检方声请限制阅卷是针对阅览方式,从而柯主席的律师即便看到卷证,也只能透过手抄方式纪录。这部分检方是以何理由说服法院(例如影印可能有泄密可能)就看北检之后是否对此部分发新闻稿说明。
律师可否抗告限制阅卷?
答案也是可以,但这个部分打起来有点虚无飘渺,你怎么知道检方握有什么样的证据?目前看到柯主席的律师表示「关键证据未公开」,那什么是关键证据?
▲ 林秉枢案的检察官未说明限制的理由及依据,所以高院认为抗告有理由。(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比较近期抗告成功的例子可以看一下林秉枢的案件,该案检察官未说明限制的理由及依据,所以高院认为抗告有理由。
所以依照现行法,检察官确实可以不公开所有卷证资料,但单凭不完整的阅卷资料,是否能够说服法官裁定羁押,就要看检方跟辩方的羁押庭攻防了。
其他小问题:
钓鱼式搜索、摸索式搜索是什么?
摸索证明是《民事诉讼法》的用语,意思是负起举证责任之一方无法具体特定举证的范围及方向,模糊举证的意思。
钓鱼(诱捕侦查)则是指国家主动挑起犯罪,并予以后续犯罪诉追的手段,是否合法,除了需要视被诱捕者本身是否即有犯罪决意外,尚须审酌诱捕的手段是否过当等等,去审酌诱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 针对民众党主席柯文哲陷京华城案遭检调搜索一事,民众党立委黄国昌痛批检调大动作至党中央「摸索式搜索」。(图/记者黄彦杰摄)
以A案逮捕问B案 拘捕事由跟声押案由不一样 是否符合拘捕前置原则?
柯文哲的委任律师郑深元律师提出了一个典型的《刑事诉讼法》议题!
我们上课都讲过,拘捕前置原则的目的在于使羁押受到两次司法审查,所以前后事由必须要一样。
我个人对于拘捕前置原则是认为有叠床架屋之嫌,但因为是我的见解不重要,所以就先跳过。
郑律师说的事情没错,事由必须相同,但这样的论述有一个缺陷:你怎么知道检察官只有在查一个犯罪事实?
郑律师是检察官出身,不会不知道检方会同时就若干犯罪事实开启调查,会查到什么,说实在也没有人知道,所以这个论述我觉得逻辑上有点跳跃。
前天我因为要去北院送上诉声明,所以有到现场去,发现现场的小草几乎都举着程序不公的标语,但到底哪里不公,似乎都不是很清楚。还有小草跟我说:「没有人问这么久的啦!」
▲ 8月31日晚间,北检外聚集的小草高喊「司法要公平,程序要正义」,警方严阵以待。(图/记者黄彦杰摄)
以上是我看到几个可能可以思考的点,写出来跟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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