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歹徒提告要回赎金 高院只判准一半

宜兰一名陈男催讨毒品债务时反遭对方绑架,陈男女友母亲缴交250万赎款后获释。女友母亲要求歹徒偿还赎款,一审法院原本都不准,但二审逆转,改判歹徒还133万元。

这起案件发生在民国98年间,宜兰一名陈姓男子受人委托,向一名林姓男子催讨购买毒品欠下的新台币6万元债务,未料却反遭对方绑架,并开口要陈男缴交1000万元赎款,否则可能会遭遇不测。

陈男讨价还价一番后,歹徒改以250万元成交。陈男打电话给林姓女友后,由女友与女友母亲筹出钱给歹徒后便平安获释。而涉嫌绑架的5名歹徒最后也遭到逮捕,并被最高法院判决确定、入监执行。

事后陈男女友的母亲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歹徒偿还250万元赎款,但一审宜兰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友母亲虽然提出向银行提款的单据、向亲友借款的借据,但并不能证明这些钱是赎金,因此驳回。

案件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领款的日期,改认定她确实提款付出赎金,因此全案逆转,判决歹徒应该赔偿133万元;至于向亲友借款的借据则未判准。全案仍可上诉。10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