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條立法 完成審議修正案
香港立法会法案委员会13日完成23条立法草案所有条文审议,在处理修正案后,将向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提交报告。(中通社)
香港立法会相关委员会昨完成审议二十三条立法草案和港府提交的修正案,港府共就四十项条文提出修正。包括「煽惑公职人员离叛」的「公职人员」定义予以扩大适用。此外,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可就维护国安所需订立附属法例,违反附属法例可被罚款不超过五十万港元及监禁不超过七年。
香港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十四日继续审议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条例草案修正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十五日将向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提交口头报告,然后香港立法会恢复二读程序。
修正案建议加入,法院可采取身分保密措施及违反身分披露禁令条文,以回应议员关注非国安案件人员可被「起底」;有关对潜逃者采取措施的条文,亦删去「发出手令后六个月期间已届满」的字眼。
修正案中第十九条有关「煽惑公职人员离叛」的条文,香港政府修正「公职人员」的定义,列明香港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可将某类别的人士指明为公职人员。
港府保安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黄添培说,有多名议员表达强烈意见,认为部分公营机构,会对香港政府的安全或利益有重要影响,若相关职员被煽动离叛,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危险。当局认为,扩大公职人员的适用范围,可更有效执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