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尊重 讓不幸翻頁
我海巡人员因驱离越界的大陆籍快艇导致船员死亡,引发两岸、国际间关注,基于人道主义,我方除妥为死者善后多次协商,也将生还者尽速遣返,然是否执法过当已成为双方争执之焦点。现立法院排定「金门撞船案:翻船执法过程及后续处理」专案报告,但海委会主委管碧玲认为必也正名乎为「取缔大陆籍快艇事故案」,于是又激起高金素梅委员批判管主委,将书面报告自行更改名称的做法前所未见,傲慢无比。
回顾过往,我方执行登检驱离,从未发生人员死亡案例,然此刻正面临号称「务实的台独工作者」的赖总统即将上任之际,故两岸各界可谓是以放大镜甚至显微镜来检验本案。依法论法,若只是单纯的取缔三无船舶(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登记)的海上执法意外事件,请问海巡艇与陆方船究竟有无或如何碰撞?取缔过程若无任何搜证,我方海巡如何说服对方?船舶碰撞责任归属的刑事证据,考验金门地检署的专业与智慧。而其民事责任也必须参酌船舶航行相关安全规范,以及过去的海事裁判。
依海岸巡防法第四条,海巡机关人员执行职务时,得行使下列职权,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其中第一项第四款对航行海域内之船舶,根据船舶外观、国籍旗帜、航行态样、乘载人员及其他异常举动,有正当理由,认有违法之虞时,得命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继续行驶为目的。第一项第五款对航行海域内之船舶,如有损害我海域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为或影响安全之虞者,得进行紧追、登临、检查、驱离;必要时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又《海岸巡防机关海域执法作业规范》第九条海巡人员执行职务,随时以照相、录音、录影或其他搜证方式,保全相关事证,以为移送主管机关查处之依据。第十条也提及遇反抗,必要时,应与被检船舶保持距离以雷达监控,同时全程录影照相存证,并依规定通报反应。由于本案为进入我禁止水域,依第卅九条规定,可强制驱离;可疑者,命令停船检查。驱离无效、涉及走私或从事非法渔业行为者,或有涂抹或隐蔽船名、无船名、拒绝停船受检、从事渔捞或其他违法行为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员。
换言之,本案海巡人员对三无船舶采驱离、登船检查甚至扣船皆于法有据,只是未落实保全相关事证之作为,以至于难以昭信大众。
两岸高层若能借此案,落实二○○九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相互尊重对方治权,让此一不幸个案迅速翻页,共同维护两岸交流秩序方为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