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建商买房获折让 出售时成本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准
高雄国税局表示,以上述甲君的例子,若其于2023年12月出售该房地,且申报房地合一税时,仍依原契约书记载的买卖总价额2,500万元列报为取得成本,未扣除减价200万元,将导致虚报成本200万元并短报课税所得200万元,除了短报的课税所得会被补征税额,另外还会依所漏税额予以处罚。
高雄国税局表示,民众向建设公司购买房屋土地,并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产权登记,日后出售于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时,应注意取得成本的申报金额是否正确,若签订契约后,房地买卖总价款有发生减价或折让,应以实际支付价款金额,即减价或折让后的余额,作为取得房地的成本办理申报。
民众向建设公司购买房地时,若买卖双方有协议减价或折让,虽未重新签订买卖契约仅有协议减价或折让证明单据,仍应于出售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时,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取得房地的成本,若有申报错误,在未经他人检举或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前,自动办理更正并补缴短缴税额及加计利息,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