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討錢未果…男持打火機派出所內潑灑汽油 遭判刑8月

朱姓男子被控前往基隆市南荣派出所索要钱财遭拒后,一手持汽油宝特瓶,一手持打火机进入派出所,泼洒汽油,遭检察官起诉。法院审理后,依妨害公务执行罪,判处朱男8月徒刑。

基隆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朱男因经济状况困窘,去年10月17日晚间8时许,前往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荣派出所索要财务资助未果后,向在场员警扬言「我会在这死给你看」。

朱男离开南荣所后,立即前往附近机车行购买汽油装在宝特瓶,当天晚间9时许,一手持汽油宝特瓶,一手持打火机进入南荣所后,向警员恫吓称「这是汽油啦」等语,并旋开宝特瓶盖晃动瓶身,使得少许汽油洒落在值班台。

警员见状立即起身握住朱男双手,欲拿取朱男手中宝特瓶,朱男在挣扎反抗过程中,宝特瓶不慎掉落在地,造成大量汽油泼洒在派出所大门内地面,其余警员发现后,合力将朱男压制在地,以现行犯逮捕朱男送办。

基隆地检署侦查后,依放火烧毁建筑物未遂等罪嫌,起诉朱男,朱男在法院审理时,对于涉犯妨害公务罪、预备犯放火罪认罪,但否认涉犯放火烧毁建筑物未遂罪。

法官表示,放火罪「放火」着手与否的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着手燃点目标物,或引火媒介物为断。朱男泼洒易燃物质,既然尚无点火的火源存在,即非「放火」构成要件行为,仅属预备阶段,且朱男始终没有点燃手中打火机动作,也无任何迹证,足以证明朱男有点火着手打出火花情形。

判决书指出,朱男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公务、预备放火烧毁现有人所在的建筑物罪,及恐吓危害安全罪,为想像竞合犯,应依刑法规定从一重论,依妨害公务执行罪,判处朱男有期徒刑8月,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