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支持“商改居”,鼓励房企打造大平层、第四代建筑
日前,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湘潭市加强土地利用 推进城市更新的若干措施(试行)》明确支持“商改居”,规定已建成的库存非住宅商品房,按程序批准后,可依法依规进行房屋使用功能调整。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在“商改居”方面,湘潭规定在符合上位规划、相关规范及招商协议且满足配套要求的前提下,已建成的库存非住宅商品房,按程序批准后,可依法依规进行房屋使用功能调整;商业类公寓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轮廓、高度及形态的基础上,可优化调整为居住类公寓。
已出让为居住用地的,原规划条件中商业占比下限高于6%的,可调整至2%~6%;以居住为主的出让商居综合用地,原规划条件中商业占比下限高于15%的,可调整至15%。
本措施强调,“商改居”项目应确保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土地用途、总建设量、容积率、绿地面积不得改变。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或属核心商圈、片区商务中心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商改居”范围。
湘潭还支持创新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方式。对“批而未供”的经营性用地,可采用租赁、政府或社会投资短期使用等方式,将近期没有市场需求的土地先行用于全民健身运动场馆、社会停车场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使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在相关权利人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对采取“置换土地”方式处置的闲置和低效土地,可按照“同等价值、双方自愿、凭证交换”原则,实行不同性质、不同地类、不同区域的土地互换,依法办理登记。对市属投融资公司已抵押的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协商可带抵押依法转让。
此外,本措施指出,将引导房地产企业提供多元化产品,加大品质型、绿色生态型、康养型住房开发比例,将改善性住房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推出大平层、第四代住宅、低层低密度住宅等改善性住宅产品,放宽住宅建筑面宽控制要求,鼓励建筑内部创新设计,取消高低配限制,可建设除独栋独院低层建筑外的住宅产品。
潇湘晨报记者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