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 化工倉儲未助救災可罰千萬

立法院昨三读通过修正消防法部分条文,扩大危险物品场所揭弊者的适用范围,并强化消防人员资讯权行使。图为立法院长韩国瑜敲槌通过法案。记者林伯东/摄影

立法院会昨三读通过消防法修正条文,工厂、储存化学品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及一定规模以上的实验室或仓库的管理权人,火灾时,未立即指派专人至现场并协助救灾,最重处一千万元罚锾。

三读条文也扩大危险物品场所揭弊者范围。为鼓励吹哨者检举不法,条文由原从事危险物品工作「行为人」扩大为「工作者」,并明定地方政府应以实收罚锾总金额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奖励金。

内政部长刘世芳说,修法是因应去年屏东明扬大火及近年来消防人员殉职事件,及社会对公共安全及消防人员工作安全高度期待。修法两大重点,增订消防人员安全卫生防护专章,强化消防员职安保障;强化吹哨者机制并提升企业落实自我风险管理,增进公共安全。

本次修法强化资讯权,明定消防指挥人员抢救工厂、储存化学品仓库或储存场所,及一定规模以上实验室或仓库火灾时,管理权人应提供该场所化学品种类、数量、位置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且应依中央各主管机关之规定更新上传至指定之网路平台,并立即指派专人至现场并协助救灾。

违反规定者,三读条文明定,管理权人于火灾时未提供场所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或提供资讯内容虚伪不实者,处管理权人五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未提供该场所化学品之种类、数量,或内容虚伪不实者,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三读条文也规定,各级消防机关对于女性妊娠中或分娩后未满二年之消防人员,除应提供适当之环境、安全卫生防护设备及措施,并应依医师适性评估建议,采取勤务调整或必要的健康保护措施,以保障女性消防员。

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指出,此次修法仍未将未落实资讯权纳入刑责,法案三读后持续监督落实情况并推动相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