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恶意挡车被罚抗辩「身体不适」 法院驳回判1万8
▲刘姓运将恶意逼车被罚称身体不适,法院驳回。(示意图,与本案无关/资料照)
刘姓计程车司机去年11月间被民众检举在国道3号行驶时,恶意挡后车,后车变换车道、他也跟着变车道并煞车,警罚刘1万8千元、记违规点数3点、参加道安讲习及吊扣汽车牌照3个月,刘不服上诉并称,自己当时身体不适非恶意挡车,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他上诉确定,不得再抗告。
裁判书指出,2017年11月4日下午1点,刘男开计程车行经国道3号北向177.8到177.2公里处,因「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中任意骤然减速煞车」违规行为,遭民众于同日检举,警方处刘男罚锾1万8千元、记违规点数3点、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及吊扣汽车牌照3个月。
刘提诉愿要测萧原处分遭驳回再提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他败诉,刘再上诉时称,当时身体不适,并非故意为之,且检举人有无违规在先,应公开行车纪录器前10分钟画面。
二审合议庭指出,依检举民众行车纪录器画面可见,计程车在前方无突发状况下,未打方向灯,自中线车道超越行驶内侧车道的轿车后,后方煞车灯亮起持续减速,在轿车要往右换车道到中线时,计程车立即打右方向灯由内侧车道变换到中线车道,轿车被迫往左回内侧车道闪避,计程车持续打右方向灯,向左往内侧车道偏移、后方煞车灯不时亮起,又微向右偏,再向左变换车道到内侧车道加速行驶。
而刘男提出诊断证明书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与违规时间2017年11月4日相隔近1年时间,难认定刘男当时是否有身体不适情形,况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第15条第1项规定,汽车在行驶途中,因机件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无法继续行驶时,应滑离车道,在路肩上停车待援。滑离车道时,应先先行显示方向灯滑离车道逐渐减速驶进路肩,而非于强行超车后减速煞车。
合议庭认为,刘男确有「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中任意骤然减速煞车」之违规行为,自应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