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侣堕胎找男友爸签字 女友妈后来知情气炸开告

小情侣意外怀孕堕胎,还找来男友爸签字,事后被女子妈妈得知后气得提告。(示意图/达志影像)

一对小情侣交往期间因意外怀孕,2人决定堕胎,但女子不敢让家人知道,向医生谎称己征得母亲同意,由男友的爸爸来代为处理堕胎,前年3人到医院签署同意书,进行人工流产,但事后还是被女子的母亲知道,向男友及男友爸提告堕胎罪,但检方认为,当时女子已满18岁,民法已将法定年龄从20岁下修到18岁,依优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产,因此男友及男友爸判无罪。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强(化名)与女友2人于2020年9月21日交往期间不小心怀孕,但2人决定堕胎,因此上网找到一家妇产科,希望医师能为女友实施人工流产,但该医师表示因为女友还没满20岁,需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女友担心母亲发现她怀孕,向医生称自己征得母亲同意,由阿强的爸爸来代为处理堕胎,但医生还是要求需要阿强爸爸需亲自前往医院。

2人离开医院后,立刻向阿强爸爸求助,于同年10月2日,3人前往妇产科医院,并于手术及麻醉同意书上签名,医师才开立流产药物,让腹中约6周大的胎儿进行人工流产。但事后还是被女友的妈妈发现,报警处理,认为阿强和阿强爸涉犯堕胎罪嫌。

高雄法院法官审理时,根据民法修正前为20岁成年,修正则规定则改为18岁为成年,当时女友已经满18岁,依优生保健法施行人工流产,已无须得其母同意,由于女友行为时刚满18岁,身心与经济状况尚不稳定,当得依优生保健法第9条第1项第6款规定阻却违法,而不成立堕胎罪,因此判阿强及阿强爸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