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庆煮糖葫芦酿二度灼伤 女学生提国赔141万结果出炉

台中地方法院一审法官认定女学生求偿无据,予以驳回,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台中一名女高职生于3年前,自带卡式炉到学校教室练习熬煮糖葫芦,却不慎打翻锅子,滚烫糖浆瞬间泼洒左手掌导致烫伤,事后认为校方未尽监督保护之责向法院提出国赔,向校方求偿141万元,一审法官认为,女学生没告知师长,在教室自行开火,校方并无过失,驳回国赔申请,可上诉。

女学生主张,2019年4月因当时学校要办校庆园游会,导师要求学生携带食材、锅具、卡式炉到校,练习烹煮园游会所欲贩售珍珠奶茶、奶酪、糖葫芦,她当天利用实习课时间,在实习教室内将2张桌子并成1张,以卡式炉点火煮糖浆制作糖葫芦,结果锅具翻倒导致烫伤,当场造成左手掌二度灼伤。

女学生认为,学生在教室开火煮糖浆应要有老师在场监督,明显疏忽,依医疗费、看护费、除疤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向校方求偿141万余元,彼此未达成协议,女学生不甘,再提出国赔。

校方抗辩,学生须练习烹煮园游会所欲贩售食品,但该班导师是指示学生「应在到校前完成作品」,再带到学校试吃,并未同意学生带器具到校制作糖葫芦,校方并无疏失。

法官审酌,课任老师、导师在事故发生前,均没被告知有学生在教室自行开火烹煮糖浆的危险行为,无法预见烫伤意外,自然也没有所谓未尽在场保护、监督等注意义务之过失,一审认定女学生求偿无据,予以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