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震灾捐款可抵税 但塔位或光明灯不可列举扣除
▲不少人会捐赠香油钱给庙宇或捐款给慈善单位,不过要抵税不仅要有收据证明,也不能列举到有对价关系的「劳务」或「物品」。(图/记者李毓康摄)记者林昱均/台北报导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资深经理陈人理表示,依据所得税法,民众对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可抵税,但如果是有对价关系的「劳务」或「物品」不得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他举例如光明灯、安太岁、团体入会费或买塔位的款项,都不在列举扣除的范围内。
南区国税局指出,依照现行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对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的捐赠,只要有受赠单位开立之收据正本及相关证明文件,就可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像是今年2月6日的花莲震灾捐款或是一般对慈善团体、庙宇等的乐捐也都在其范围内。不过,国税局也说明,民众须注意捐赠总额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
假设A先生年收入百万元,他先是在今年花莲震灾时捐款10万元,并在大稻埕的霞海城隍庙花了1万元为点光明灯及安太岁与4万元的一般乐捐,则明年5月报税时A先生可列举扣除金额为14万元,因为不包括光明灯及安太岁等有「对价关系」之劳务,另外捐赠总额也未超过其综合所得总额20%。
另外,陈人理也表示,除了有对价关系的会费、塔位、光明灯等费用不可抵税外,也要注意自己所捐赠的单位是否为未登记或未设立的团体,因为只有合法立案的寺庙、团体、救灾专户、选举参选人等适用于捐赠抵税,其他未经政府认证的都不行。▼点光明灯、安太岁等,都不能作为综合所得税的列举扣除。(图/记者杨蕙绫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