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修法 非專業的善意反傷人
当前国内有两个重要的社会议题都涉及我国未来治安走向,一是有关犯罪前端的校园霸凌防制准则(下称准则)的修正;二是犯罪后端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辩。两者皆关系我国司法与犯罪预防体系的再建构,确实需要政府予以重视。
其中教育部于四月十七日公布本准则继一○九年之后的第二次修正内容,令人遗憾的是,两次的修正结果却把我国校园霸凌防制思维与策略自绝于国际之外。也就是说,当联合国儿童保护机制及教科文组织都已经提出成熟的校园霸凌定义;当我国学界都已经长期采取上开国际定义深化研究校园霸凌时,唯独教育部在一○九年与今年修法一再回避全球民主国家对校园霸凌的认识与操作,确实匪夷所思。
教育部此次修法依然没有将校园霸凌的定义与来源清晰说明,可预见日后在调查处理校园霸凌事件时,势必呈现「国际学理说」与「调查人员自己说」两个观点之乱。很难想像强调法治国原则的台湾立(修)法结果,竟然连要处理什么主体(霸凌)的定义都「没说清楚」或者是「不说清楚」。
例如,国际通行之有关霸凌行为定义当中,必然有「势力失衡」要件;然而我国在一○九年修法时,为了把教师纳入霸凌适用范围,教育部当时召开座谈会听取学者专家意见时,不顾全场学者专家一致反对,硬生生地把「势力失衡」要件拿掉,造成后来校园调查实务上极端的困扰与混乱。今年修法时既然知错,改将教师移到校事会议的机制处理,是否该把此一要件恢复,做为疑似学生间霸凌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据?
再者,有关学生间霸凌的定义明载「故意」两字,但此「故意」在霸凌判定上,除了法律上有关「故意」之外,还蕴含一个相当重要的前提,就是该事件必定是出于无端或毫无理由。也就是说,当学生两者相互打闹,出手过重者会被归类在暴力偏差,不会被判定霸凌;学生间玩闹到最后,有人翻脸并集合诸多事件控诉对方霸凌时,被控诉者基本上也不会被归类在霸凌。原因很简单,校园霸凌要处理的对象,是在校园中长期立于横「霸」角色且四处无端、毫无理由欺「凌」他人的负向优势学生。
最为夸张的是,竟有自诩为人才库的调查人员在调查校园霸凌事件时,将申请调查疑似校园霸凌的八个事项,逐项论断是否成立霸凌;殊不知所谓霸凌是要集合这八个事项是否达到持续故意伤害的程度后,再统整这八个事项论断是否成立霸凌事件。若连霸凌定义的ABC都如此缺乏,怎能放心让这些人才库的调查人员进行实务调查?
霸凌是一种情境,里面当然蕴含偏差行为,国际通行的作法是以既有校规处理其中的偏差行为,另集中可用的教育、管教、辅导、咨商,甚至是医疗资源来矫正该横霸学生持续欺凌他人的情境。国际如此细腻分工,我国却混成一锅粥,总以为教育无用,法律才是万能。
准则此次修法,将原有条文卅四条扩增至七十四条,看似华丽的修法,却处处显现思维浅碟、过程粗劣、结果敌化的内涵。
善意而非专业的修法,有时对事件当事人而言会是另一次无法拒绝的伤害;不论加害学生或被害学生,都可能成为本次修法下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