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保全请病假突离世!无良公司「没劳保还开除他」要赔103万

高雄地院审理时,认定雇主应为劳工投保劳保为强制规定,且为保护劳工之法律,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应替劳工投保,最终判赔103万余元。(仅示意图 / 中时资料照)

高雄市一名63岁李姓男子于大厦担任保全员,每月工作时间长达240小时。前年2月间,李男因为肠胃炎不舒服就医,致电请当天晚班病假,隔天适逢排休因身体不适再致电请假,一周后被发现死亡。事后,李男两个儿子察觉公司并未替父亲申请劳保,更于其病假期间以无故旷职作为解雇理由,为此一状将公司告上法院求偿18万。高雄地院经审理,认定李男与公司存在雇佣七月关系,最终判赔103万元。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李男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大厦担任保全员,以1早1晚作2休1方式轮班,每日工作时间12小时,每月工作时间240小时,每月工资2万4千元。

李儿指控,父亲于2020年2月4日因头晕、肠胃炎不舒服就医,致电请当天晚班病假,隔日适逢排休因身体不适再致电请假,一周后传出病逝消息,家人皆悲痛不已。

李儿表示,当其着手处理父亲后事时,竟发现父亲所任职之保全公司并未替父亲投保劳保,导致李男无法请领5个月丧葬津贴、30个月遗属津贴。另,李父请病假期间,保全公司竟以旷职作为辞退理由,李儿因此愤而提告。

事经提告,李儿确认父亲病逝前仍与保全公司存在雇佣契约关系,并求偿包括津贴、薪资等共计108万余元。

保全公司辩称,李男到职时已有表示对外积欠债务,称希望自己加保在职业公会,不要公司帮其加保,公司因此才未帮其加保劳健保。至于辞退李男,是基于他于2月1日上完晚班后即未至大厦上班工作,有劳动基准法第12条第1项第6款「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3日」之情事,因此认为李男2月7日时已有离职行为。

高雄地院审理时,认定雇主应为劳工投保劳保为强制规定,且为保护劳工之法律,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应替劳工投保。法官认为,即使李男确有要求公司不必替其加保,但公司仍然有替其保险之义务,最终判赔103万余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