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恐吓社工师 处3年以下徒刑

社工师工作辛苦又危险,立法院23日三读通过《社会工作师法》修正草案,强化社工师在执行业务时的安全保障。(本报资料照片)

为保障社会工作师人身安全,立法院院会23日三读通过《社会工作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社工师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业务之执行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对此,高雄社工工会秘书长郭志南表达肯定,但认为修法仍有进步空间。

郭志南表示,社工访视过程通常是单枪匹马,无法事先掌握案家相关资讯,也不像警察有足够的公权力,而人身安全是长期议题,尤其从事保护性社工,在处理家暴、性侵害、儿虐案件,较容易遭受相对人的威胁,过去就曾发生社工遭受虐儿家属殴打的事件。

对于《社会工作师法》修正三读通过,他认为,仍有进步空间。由于该法仅针对领有证照的社工师,但实际在第一线服务的人员,约半数是无证照的社工员,仍未受法律保障,如欲保障全体社福服务人员的权益,较理想的做法是回归《社福基本法》。

此外,本次修正并未纳入针对雇主的罚则。郭志南表示,无论雇主是地方政府或民间机构,都有义务建立社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政府应该深思,而不是自废武功,让雇主能够置身事外,否则法条可能沦为宣示性意义,难以真正落实。

此次三读条文增订,社工师执行业务时,有受到妨碍,或身体、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请求警察机关提供必要协助;已发生者,警察机关应排除或制止之;涉及刑事责任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另条文明定,社工师所属机关(构)、团体、事务所应保障其执行业务的安全,并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未提供前项安全防护措施或提供不足时,社会工作师得请求提供,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