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益发/警局放走掳童嫌─非现行犯,只能放人?
▲内湖掳童怪客被警方讯后放走,引发争议。(图/翻摄自《黑色豪门企业》脸书)
近日,在台北市内湖区光天化日下传出当街掳童案件!有一母亲牵着7岁女儿走在路上,女童却突然被陌生男子强拉,甚至勒住脖子拖着走,幸好周遭10多名路人立刻围上前救人,还有人喷辣椒水赶走犯嫌,不过检警事后认为犯嫌虽涉犯强制罪,但非现行犯,没有移送就让他离开警局,直到又有民众拍到犯嫌在路上闲晃,于是警方遭民众痛批纵放犯嫌。
由于近年发生的社会事件,这类对幼童犯罪或有关性侵害案件,很容易引起民众恐慌,因此警方在处理此类案件,应该要更慎重处理,就以上开个案为例,提供个人浅见供参考。
有关现行犯之规定是在《刑事诉讼法》第88条:「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现行犯论:一、被追呼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
首先,现行犯,不论是告诉乃论之罪或是非告诉乃论之罪,不问何人,均得依上开规定迳行逮捕。至于「逮捕」应包括实力监督及状态监督,所谓实力监督,即指以积极行为实施强制动作,如上手铐或用手抓等。而状态监督,指虽未以积极行为予以强制,唯若现行犯不听从员警或民众通知,或不服指示,仍会以强制力为之,此时虽未施以手铐或用手抓,惟仍应视为逮捕。亦即所谓强制,不以实施腕力者为限。
又条文所谓的「实施中」,系指犯罪行为尚在实施状态之中。「实施后即时发觉」,系指犯罪行为虽已实施完毕即被发觉而言。「即时」,则系指犯罪实施中或实施后之当时而言。「犯罪实施后之当时」,系指密接于犯罪行为之时间即被发觉之谓,只须其犯罪情况,尚属存在,即可认为系当时。
至于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应以其行为为准,与行为人是否离去现场无关。就上开犯嫌而言,既未遭民众实施强制力,且经民众赶走而离开现场,已非属现行犯。其行迹虽诡异,但既未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且其又非通缉犯,所犯系强制罪,亦与紧急逮捕的要件不合,因此,即使警方将该犯嫌逮捕,亦不合法。
但是否警方除了放人,没有其他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然!本件警方虽不得逮捕犯嫌,然依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35号解释理由书,警察临检固应于现场实施,非经受临检人同意或无从确定其身分或现场为之对该受临检人将有不利影响或妨碍交通、安宁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进行盘查。此即所谓「任意同行」的概念,只要犯嫌同意,警方不使用强制力,也可以请犯嫌至警局协助调查,甚至请犯嫌自愿到地检署向检察官说明,此时检察官可以审酌案情,如果认为被告犯嫌重大,有羁押理由与必要时,可以当庭逮捕,向法院声请羁押。
另外,司法警察如遇被告所涉犯者是杀人或加重强制性交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1紧急逮捕之情形,即得于迳行拘提后检具相关卷证 ,向检察官报请核发拘票,除确保所为之逮捕合法外,并可避免社会大众对检警纵放人犯的批判。
●叶益发,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桃园地检署检察官。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脸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