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检察长漏报财产 挨罚32万有理
新北检检察长疏忽漏报妻子债务,被监察院裁罚,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并无不当。(王己由摄)
新北地检署检察长朱兆民,4年前在桃园地检署检察长任内申报财产时,漏报妻子证券融资债务1503万元,遭监察院裁罚32万。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审理认为,朱虽不是故意隐匿财产,但申报不实,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故意,都符合财产申报法所称故意申报不实,裁罚适当,判朱败诉。本案可上诉。
朱兆民申报民国104年度财产,监察院认为,朱漏报妻子名下1503万8000元债务,去年底裁罚32万,朱诉愿被驳回后,提出行政诉讼救济。
朱主张,他在2015年12月24日申报财产时,已将妻子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保管帐户各专户客户余额表」一并申报供查核,在证券「上证2X」及「沪深2X」余额别栏位,都注记「融资」,即表示有借贷,没有故意申报不实。
监院答辩时指出,朱虽在余额栏位注记融资,但必须主动将融资金额填载在财产申报表上,才算尽到财产申报义务。法官认为,朱虽提出保管帐户客户余额表的证券融资记载,却没有记载债务余额、发生时间和原因等重要事项,无法知悉债务内容。
朱申报之初未确实详阅财产申报相关规定,并检视妻子财产状况就提出,虽是疏忽,但表现出的行为就是预知申报的数目不准确,却仍据以申报,放任不真实结果发生,符合故意要件,监院裁罚并无不当,驳回朱撤罚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