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旧屋换北市新房!姊夫过世13年遭赖帐 法官判决神逆转

▲换屋住13年突被赶(示意图/photoAC)

记者黄宥宁/台北报导

北部一名女子与姊夫生前约定「新北房换北市房」,感念其长期照顾家庭。岂料姊夫骤逝后,继承人拒绝承认互易约定,甚至发函逼阿姨搬离,双方对簿公堂。士林地院审理认定,虽无书面契约,但依事证确认互易关系成立,判决双方须「同时履行」过户义务,继承人败诉须移转北市房产给阿姨。

原告主张,姊夫生前因感念她长期协助照顾家庭,原有意将都更后取得的北市新屋直接赠与给她。但她认为无功不受禄,不愿无偿受赠,双方遂于2011年12月间达成共识,改以「互易」方式处理,约定由她提供名下位于新北的房屋,交换姊夫的北市房屋所有权。

双方谈妥后,原告依约腾空新北旧屋并交付钥匙,一家七口于2011年底搬入北市新居,多年来水电、管理费均自行负担。原告指出,当时之所以未立即过户,是因为姊夫刚出售多笔房产,担心频繁移转会引来税务查核,才建议暂缓办理。岂料姊夫于2012年6月骤逝,过户手续就此搁置。

姊夫过世后,该北市房屋由其继承人(被告)继承登记。多年后,被告寄发存证信函,否认有换屋约定,主张北市房屋仅是「暂借」给原告居住,要求原告一家迁离。被告抗辩,新北房屋后续出租的租金虽汇入其帐户,但那是原告居住北市房屋的「类租金补偿」,并非互易对价,且若真有权利,原告何以拖延十多年才主张?

法官审理时,传唤多名亲友作证,证词高度一致,均指双方曾多次讨论换屋细节,包括新屋楼层、建材挑选,甚至曾一同咨询代书有关换屋的税务问题。法院调阅地政资料,证实姊夫当年的确频繁买卖不动产,与证人所述「怕查税暂缓过户」的情节相符。

此外,关键的对话录音显示,被告面对原告质问时,并未否认姊夫生前同意换屋,仅推托「现在不会换了」、「房子已登记在我名下」。法官认为,若双方仅是单纯借贷关系,被告大可直接否认,无须以后悔或产权已移转为由拒绝,这反而佐证了互易约定确实存在。

更关键的是,原告搬离的新北旧屋后来出租,被告曾以「准屋主」姿态要求原告配偶签立租约,并指定租金汇入被告帐户。法官指出,这显示被告已实际对新北房屋行使处分权与收益权,所谓「类租金补偿」说法不足采信。

法院认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契约,但《民法》互易契约不以书面为必要,且双方已就标的物达成合意。最终判决原告胜诉,确认互易关系存在。考量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法官判决双方应「一手交屋、一手过户」,即原告将新北房屋移转给被告的同时,被告亦须将北市房屋移转登记给原告。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