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管会主委课题3 订租赁公司专法?
三大上市租赁公司业务规模
订租赁公司专法恐伤经济动能。针对立委要求订定租赁公司专法,强化监理,金管会主委黄天牧回应:「现阶段以个人立场,没有朝向法律位阶处理。」他强调法律若要强制监理租赁业,监理与法律遵循成本提高,真正需要租赁服务的民众,成本将加重,对经济面未必有利。
立法院财委会17日讨论租赁公司监管,多名立委认为光靠业者自律仍不够,应制订租赁公司专法,黄天牧表示,租赁业目前仅是经济部公司登记、靠自律约束,避免年轻人过度扩张信用,若要订专法需要衡量利弊得失,他并未赞成立专法,但他也强调,无法为下一任主委做决定,是否订专法、主管机关是哪个部会,由政院做决策。
黄天牧表示,金融监管有三大支柱,即政府主管机关、社会监督、与自律,外界可能认为自律等于没有管理,但其实在欧洲,自律组织(SRO)很重要,当用法律强制监理时,监理成本会提高,会反应到服务与价格上,真正需要服务的人,可能会因此加重成本,如原本租赁公司一天内可贷款,未来可能变需要好几天,利率或相关费用也可能提高。
因此他认为要不要有专法纳管租赁业,应衡量利弊得失,通案审慎考虑。黄天牧指出,金管会是以「机构别」做监管,核发特许执照,各类机构业务范围明确,但借款业务其实很多元,如民间标会也是一种借款,百货公司也有分期付款,都可能让个人信用扩张,若从借款面,很难界定要管的范围。
黄天牧强调,确定问题才能匡列范围,之后才能确定由谁来管,管理强度是非常干涉或只是原则指导,影响未来产业的发展,且租赁业者愿不愿意被管,还是躲避监理范围。
他并透露,去年底行政院跨部会开会讨论「先买后付」,当时针对消保议题,请消保处搜集各国法制,政院各部会对此议题都积极处理,包含金管会,不是「没有立法就没有在管」。
银行局局长庄琇媛说明,若确定要订专法,可能要设定范围,例如用信用资产或客户数等,才能有效配置监理资源,若设定范围纳管租赁公司,仍会有一些小型业者可能就不在监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