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实控人持股比例相近拷问控制权稳定性,同业竞争遭遇四连问

2022年12月30日,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试剂”)于上交所申报获受理,不到一年,即2023年11月21日,南京试剂却中途“下车”。

上市相关规则要求,申报企业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报告期内,南京试剂实控人发现变更,新老实控人持股比例相差不到6%。值得一提的是,新实控人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于南京试剂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款,控制权稳定性现疑云。

此外,申报企业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的,应当对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并披露发行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反观南京试剂,其与控股股东存在同业竞争,拟通过有机大小分子划分其与控股股东业务范围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同时,二者仍存部分产品交叉,南京试剂拟在2年过渡期后放弃经营。因此,监管对于其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性发起“四连问”。

一、新老实控人持股比例相近,控制权稳定性引重点关注

成立于1991年5月13日,南京试剂一家专注于化学试剂、药用辅料、催化剂及助剂和定制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据首轮问询回复,(1)报告期初至2020年11月,张宪伟、王志刚、吴友建3人作为一致行动人系南京试剂的实际控制人。

(2)2020年11月24日,吴仁荣、高正松、陈新国、唐群松4人通过收购南京试剂38.22%的股份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南京试剂新的实际控制人,收购完成后原实际控制人张宪伟、王志刚、吴友建3人合计控制33.1%的股份。

(3)本次股权转让总价2.5亿元,收购方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所持威尔药业股权质押款以及借款。

关于控制权转移的具体时点,北交所要求南京试剂:①说明张宪伟等原实际控制人出让南京试剂控制权的原因,所控制的企业情况,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等监管要求,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本次减持南京试剂股份转让款的资金流向,是否存在与南京试剂及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②补充披露新实际控制人受让股权后对南京试剂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层等的具体调整情况,结合新老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差额说明新实际控制人受让股权后在未改组董事会,且原实际控制人仍担任南京试剂主要董监高和管理层职务的情况下对南京试剂实现控制的具体判断依据,控制权转移的具体时点,南京试剂是否符合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对经营稳定性的具体影响。申报材料显示,新实际控制人吴仁荣、高正松、陈新国和唐群松分别持股15.03%、10.06%、6.57%和6.56%,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有效期,而是在协议各方不再拥有南京试剂有表决权股份之时自动对该方自动失效,并在协议各方均不再拥有南京试剂有表决权股份之日起完全失效。

由此,北交所要求南京试剂:①补充披露吴仁荣等4人《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解除条件、意见分歧的解决方式等相关约定,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失效条件及与原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为接近的情况说明南京试剂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南京试剂治理机制的有效性。

②补充披露威尔药业股权质押的条款,结合吴仁荣等4人的资金状况及还款能力,说明是否存在因不能及时偿还股权质押借款导致股权变化的风险,是否会影响南京试剂实控人的稳定性。

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指引”)1-5,《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六)项规定了发行人不得存在对经营稳定性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应当保持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的稳定。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由首轮问询可知,2020年11月,南京试剂实控人由张宪伟、王志刚、吴友建3人变更为吴仁荣、高正松、陈新国、唐群松4人。

需要说明的是,南京试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报告期为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在此情况下,南京试剂实控人变更时点,或属于“最近24个月内”的时间区间。

事实上,南京试剂控制权或还受另一不稳定因素影响。

此外,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不难发现,南京试剂新实控人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于4人所持南京试剂控股股东威尔药业的股权质押款,若不能及时偿还股权质押借款,是否又将影响后续南京试剂控制权的稳定性?监管对此给予重点关注。

据二轮问询回复,2020年11月24日,吴仁荣、高正松、陈新国、唐群松4人通过收购南京试剂38.22%的股份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南京试剂新的实际控制人。

收购完成后原实际控制人张宪伟、王志刚、吴友建3人合计控制33.1%的股份,新老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差额为5.12%。原实际控制人张宪伟现任南京试剂副董事长,王志刚任董事、总经理,吴友建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基于上述情况,北交所要求南京试剂:补充说明原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终止协议及相关书面确认文件,结合新老实际控制人在南京试剂的任职情况、生产经营中发挥的实际作用,股权比例差额及收购后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情况,说明新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轮问询中,监管注意到新老实控人的持股比例相对接近,差额不到6%,同时原实控人3人仍在南京试剂担任重要职务。因此,实控人变更后,南京试剂未来是否存在因表决意见冲突的问题而出现管理效率低下的局面?值得深思。

二、部分产品与控股股东交叉被问及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同业竞争解决措施有效性遇“四连问”

据首轮问询回复,(1)南京试剂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威尔药业在药用辅料领域存在同业竞争。根据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约定,未来南京试剂专注于无机药辅和碳原子数小于10的有机小分子药辅,威尔药业专注于碳原子数大于10的有机大分子药辅。

(2)报告期内威尔药业碳原子数小于10的有机小分子药辅有磷酸氢二钠、依地酸二钠、丙二醇、1,3-丁二醇、苯甲醇、SorbitolSorbitan 6种产品,与南京试剂存在交叉的为磷酸氢二钠、依地酸二钠和丙二醇3种,其中依地酸二钠和磷酸氢二钠在过渡期内由南京试剂独家经营,但2年过渡期内需完成客户验证并开发注射级的产品;丙二醇未来依然由威尔药业进行经营,南京试剂放弃该产品。

(3)对于报告期内双方不存在交叉的有机小分子药辅1,3-丁二醇、苯甲醇、SorbitolSorbitan 3种产品未来依然由威尔药业经营。

基于此,北交所要求南京试剂:(1)结合有机大小分子药辅的药理机制、药效及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核心技术差异说明通过有机大小分子划分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业务范围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充分,南京试剂放弃丙二醇及1,3-丁二醇、苯甲醇、SorbitolSorbitan 4种有机小分子产品是否会损害南京试剂利益并阻碍后续发展。

(2)说明南京试剂在过渡期内开发依地酸二钠和磷酸氢二钠注射级产品及取得客户验证的可行性;若未能在过渡期内取得客户验证及开发注射剂产品的解决方案及替代措施。

(3)结合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客户和供应商的重合情况,销售、采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说明是否会导致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

(4)说明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南京试剂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据二轮问询回复,南京试剂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威尔药业在药用辅料领域存在同业竞争。(1)根据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约定,未来南京试剂专注于无机药辅和碳原子数小于10的有机小分子药辅,威尔药业专注于碳原子数大于10的有机大分子药辅,南京试剂的有机小分子药辅与威尔药业的有机大分子药辅在主要生产工艺、核心技术原理、主要设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可以清晰区分。

(2)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重合客户报告期销售金额为4,486.27万元、6,148.43万元和10,881.51万元,占南京试剂收入的比例为13.27%、14.06%和20.7%。

因此,北交所要求南京试剂:(1)补充说明有机大小分子药辅药理机制、药效间的差异,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替代性,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是否均具备生产有机大小分子药辅的生产设备、技术及能力,结合上述情况说明通过划分有机大小分子区分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业务范围的同业竞争解决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2)说明南京试剂向重合客户销售占比逐年升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重合客户的获取方式及定价依据,是否与威尔药业存在利益冲突及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据三轮问询回复,(1)南京试剂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威尔药业在药用辅料领域存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在药用辅料方面按照有效组分来看,依地酸二钠、磷酸氢二钠、丙二醇3种产品存在重合,其中依地酸二钠和磷酸氢二钠在过渡期内由南京试剂独家经营,丙二醇由威尔药业进行经营。截至2022年末,南京试剂在CDE平台上备案的药用辅料品规110项,威尔药业在CDE平台上备案的药用辅料品规54项。

(2)报告期内南京试剂药用辅料的收入分别为4,626.47万元、6,541.20万元和9,025.52万元;南京试剂对重合客户销售金额为4,486.27万元、6,148.43万元和10,881.51万元。

(3)根据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约定,未来南京试剂专注于无机药辅和碳原子数小于10的有机小分子药辅,威尔药业专注于碳原子数大于10的有机大分子药辅;南京试剂目前未掌握有机大分子聚合、酯化等相关生产工艺,也未拥有大分子合成中相关核心设备;威尔药业仅有特定的几套有机小分子生产装置,主要用于既有的几个小分子品种如丙二醇、苯甲醇等的生产。

根据上述情形,北交所要求南京试剂:(1)结合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向重合客户销售的药用辅料品规、相互间的替代作用、对应的价格、数量,说明报告期内存量药辅产品按照有效组分的划分方式避免同业竞争是否合理、有效,是否会导致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

(2)进一步说明南京试剂放弃丙二醇产品、存量与增量药辅产品分别采取不同避免同业竞争划分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南京试剂利益。

(3)补充说明增量药辅产品根据有机大小分子划分的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区分不同品规、有效组分间的相互替代作用,结合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有机大小分子药辅的生产能力、在不同药品中发挥功能的具体差异、说明通过有机大小分子划分业务范围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是否损害南京试剂利益,是否合理、有效。

据《北交所上市规则指引》,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

综合上述情形可知,南京试剂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威尔药业在药用辅料领域存在同业竞争。而南京试剂试图通过有机大小分子划分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业务范围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值得注意的是,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仍存的部分产品交叉,拟在2年过渡期后放弃经营。

从前三轮问询中可以看出,对于上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的有效性,监管对南京试剂一而再、再而三地发出问询,要求其说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据四轮问询回复,(1)南京试剂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威尔药业在药用辅料领域存在同业竞争。

(2)报告期内威尔药业药用辅料收入为2.25亿元、2.66亿元和3.16亿元;南京试剂药用辅料收入为4,626.47万元、6,541.20万元和9,025.52万元,对药用辅料重合客户销售金额为2,103.10万元、3,385.12万元、5,116.14万元;药用辅料无药理作用,并不直接对病理产生疗效,在药品中主要发挥溶剂、pH调节剂、增溶剂及乳化剂等功能。

(3)《中国药典》(2020年版)收载的药用辅料品种数量为335种。截至2023年6月末,南京试剂在CDE平台上备案的药用辅料品种62种,威尔药业在CDE平台上备案的药用辅料品种49种。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在依地酸二钠、磷酸氢二钠、丙二醇3种产品存在重合。对于上述重合产品,南京试剂将放弃丙二醇,威尔药业将逐步放弃磷酸氢二钠和依地酸二钠产品。

(4)报告期内威尔药业丙二醇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205.91万元、3,019.82万元及4,634.70万元。根据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约定,未来南京试剂专注于无机药辅和碳原子数小于10的有机小分子药辅,但同时需放弃1,3-丁二醇、苯甲醇、山梨醇失水山梨醇溶液以及与威尔药业重合的丙二醇等碳原子数小于10的药辅产品。

故监管要求南京试剂说明:有机大小分子药辅产品在药品中发挥功能的具体差异、能否相互替代;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的有机大小分子药辅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能力、设备与工艺、核心技术的具体差异,相应业务与技术门槛情况;报告期内,威尔药业生产及销售丙二醇产品的情况,未来继续生产丙二醇、苯甲醇等有机小分子药辅产品的业务规划;

另外,南京试剂被要求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南京试剂与威尔药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双方通过有机大小分子划分业务范围的方式规范同业竞争,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可行、有效。

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八条,发行人应当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如存在的,应当对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并披露发行人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

由于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拟上市企业的业务不独立,且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可能,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拟上市企业未来发展,也有损整个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无论是过去的核准制,还是现在全面推行的注册制,监管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同业竞争都问题尤为关注。

对于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拟上市企业可通过处理及剥离竞争业务、收购及合并关联方相关业务或股权,将同业竞争业务纳入拟上市企业体系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若拟上市企业无法剥离竞争业务或者收购合并竞争业务,至少需要确保同业竞争业务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如承诺将来在什么时点彻底解决该同业竞争问题,同时需要合理论证如何确保自身业务独立性,为防止利益输送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