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埤乡前现任乡长惨了!私用机要官职诈领薪资 检起诉求重刑
▲屏东地检署 。(图/资料照)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屏东县新埤乡前任乡长林志成及现任乡长潘和源违反法令任用机要人员,并涉嫌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图利等罪,屏东地检署今(25)日依贪污罪起诉,检方认林、潘两人身为民选之地方自治团体首长,本应恪尽职守,并遵守国家法令,却濫用乡长之人事任用及调度权限,恣意以职务调换、薪资补贴之方式诈取公款及图他人私利,实属不该,且迄今就其犯行仍全盘否认,毫无悔意,犯后态度不佳,均请从重量刑,以昭炯诫。
起诉书指出,林志成、潘和源两人,为新埤乡前、现任乡长,赖姓男子于106年间起至113年3月31日为乡公所秘书;何男自109年4月24日起至112年1月6日为乡公所依臨时人员勞动契约聘雇之臨时人员,惟奉林志成之命实际从事机要课员工作;潘男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113年3月18日为乡公所依臨时人员勞动契约聘雇之臨时人员,惟奉被告潘和源之命实际从事机要课员工作;被告陈男自109年4月17日起至111年7月31日及自111年12月25日迄今,各为前后任乡长即被告林志成、潘和源进用之机要课员,惟其实际在乡公所殡葬暨宗教管理所办理相关行政文书及环境清洁工作。
林志成担任乡长期间,适逢原机要课员届龄退休,其欲进用何男为机要课员,惟依照各机关机要人员进用办法,但因只有国中毕业且未有相关职务经验,不符合上开机要人员进用之规定,仅得以臨时人员聘用。
另陈男因符合上开机要人员进用办法之进用资格,倘进用为荐任课员,则可領取较臨时人员高约新台币1万6,000元之薪资。
讵林志成及何、赖、陈均明知上开规定,且知悉该乡公所机要课员职务将由何男实际担任,陈男仅办理殡宗所相关行政文书及清洁工作,并无襄助机关长官从事机要事务,竟共同意图陈男、何男不法之所有,由林志成授意赖男,于109年4月间,指示不知情之时任人事管理员制作机要课员进用陈男为荐任六等课员之不实派令,经赖男核稿,林志成核定后,提交铨叙部送审审定陈男为该乡公所课员。
自109年5月至111年7月间,按月制作机要课员薪资3万7,000元至3万9,000元不等,及109至111年度考绩及年终奖金之不实薪资印領清册,如數核拨陈男前开机要课员之薪俸。林志成另于109年4月23日核定雇用何男为臨时人员(每月薪资2万3,800元),再由陈男于109年5月至111年7月间,于每月薪资入帐后之不详时、地,自其薪转帐户提領薪资差额即现金1万3,000元朋分予何男,剩余薪资差额约3,000元则留为其配合诈領薪资之报酬,年终与考绩奖金之分配方式则系陈男与何男領取之年终奖金相加后平分,另因臨时人员并无考绩奖金,故由陈男将其受領之考绩奖金与何男平分。以上开方式总计诈得60万8,672元,何男从中分得43万5,500元,陈男从中分得17万3,172元。潘和源于当选乡长后,欲进用潘男为机要课员,由于潘男不符合上开机要人员进用之规定,仅得以臨时人员聘用,另陈男因符合上开机要人员进用办法之进用资格,倘进用为荐任课员,则可領取较臨时人员高2万余元之薪资。
潘和源等4人知悉乡公所机要课员职务将由潘男实际担任,陈男仅办理殡宗所相关行政文书及清洁工作,并无襄助机关长官从事机要事务,竟意图为陈男、男不法之所有。
由潘和源授意赖男于111年12月间,指示不知情之人事管理员制作机要课员进用陈男为荐任六等课员之不实派令,经赖男核稿、復由潘和源核定后,提交铨叙部送审,使不知情之铨叙部相关人员及权责长官均陷于错误。
自112年1月至113年3月间,按月制作机要课员薪资4万3,000元至4万5,000元不等,及111年度考绩及年终奖金之不实薪资印領清册,如數核拨陈男前开机要课员之薪俸。
潘和源另于112年12月30日核定雇用潘男为臨时人员(每月薪资2万6,400元),再由陈男于112年1月至113年3月间,于每月薪资入帐后之不详时、地,自其薪转帐户提領薪资差额即现金1万4,000元朋分予潘男,剩余薪资差额约6,000元则留为其配合诈領薪资之报酬,年终与考绩奖分配方式则系陈男与潘男領取之年终奖金相加后平分,另因臨时人员并无考绩奖金,故由陈男将其受領之考绩奖金与潘男平分。陈男、潘男以上开方式总计诈得38万8,400元,其中潘男从中分得25万4,500元,陈男从中分得13万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