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透视》 死刑裁判 为何仅是短暂的司法正义
桥头地院刑一庭庭长杨智守表示,合议庭认定被告梁育志犯罪手段凶残且毫无悔意,依强制性交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罪,宣判梁嫌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林雅惠摄)
近年多起社会瞩目案件,包括性侵杀人的华山分尸案凶手陈伯谦、新北市勒死一对子女的吴姓单亲妈妈,及新店随机杀人案凶手王秉华等,一审判决死刑,二审千方百计找出「免死金牌」,都改判无期徒刑,让台湾的死刑裁判,成为有「鉴赏期」的短暂司法正义。
梁育志被控随机掳走在台南就读大学的马来西亚籍女学生,性侵并杀害,一审认定他犯罪手段凶残且犯后无悔意,又有高度再犯可能,将他判处死刑,但同样的判决理由,也出现在华山分尸案的一审死刑裁判中。
犯下华山分尸案的凶手陈伯谦,性侵、勒毙酒醉的高姓女学员,还残忍肢解成七大袋,弃尸后更狂言要出书,一审认定他符合两公约「最严重犯行」判处死刑,但二审却认为他有教化及治疗可能,改判无期徒刑,最高法院接着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新北市吴姓女子在汽车旅馆勒毙6岁儿子、7岁女儿,一审斥责她有违天理、判处死刑,引发法界及部分艺人的网路论战,但二审认为,吴女犯后深表后悔,在狱中努力学习,对未来仍有高度期待,有复归的正向期待,改判无期徒刑。
男子王秉华开车时与妻子发生争执,为了发泄情绪,竟在新北市新店区持刀下车随机挑选无辜的林姓机车骑士杀害,一审将王判处死刑,但二审认为他自首并等侯警察前来,符合自首要件,减刑后改判无期徒刑。
我国还未废除死刑,但这么多起凶残的杀人案,一审判决死刑后,二审为了避免裁判上诉后,遭终审撤销发回,及符合所谓的「宪法意识」,不断地找出教化可能、符合自首要件及精神障碍等理由,当成杀人犯可脱免死刑的事由,如此不愿判死、不敢判死的结果,已让司法裁判走向实质废死之路,受害人呼天抢地还我公道也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