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仲裁法解決商務紛爭 五大優勢

《仲裁法》其实运用在解决商务纷争上是相当便利的,像是去年底所发生的中捷案,双方经过两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最终也是利用仲裁方式尽速的解决此案件,且双方对于仲裁结果都没有异议且尊重。

商务仲裁起源于19世纪末,在国际间商务仲裁早就行之有年,甚至在联合国里也早有UNCITRAL国际商务仲裁模范法,此法提供给世界各国在研拟仲裁法相关法规时可以使用,这也意味着,仲裁法不仅仅是国内有用,在国外也有所依据,因此在跨国企业间多半面临商务纷争时多半都会采仲裁来解决,甚至不少企业更会在合约中的「争端解决约定」部分约定好,如果真发生争议就先调解,若真的不行再送仲裁,而非直接诉讼。

至于我国的仲裁法早在1962年就已经有商务仲裁条例,直到1998年才修正公布为《仲裁法》,但在这几年间我国普罗大众对于仲裁法的认识却少之又少,甚至从我国仲裁案件上来看,近几年的仲裁案件甚至是逐渐递减。

提到仲裁法也不得不提它有五大优势,首先是「省时间」根据规定,仲裁庭组成后须在六个月内作成判决书,必要时可延长三个月,此法源依据为仲裁法第21条,且根据实际研究显示,大型的公共工程争议案件,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方式进行大约要花费1,852天,如果使用仲裁方式解决平均仅443天,约可节省四倍以上的时间。

其次,「省费用」,根据一般民事诉讼的流程,下来通常都会一路打官司到最后无法上诉才会落幕,如果按照三级三审来计算,以1,000万元的案子来计算,到最终三审,合计总共费用需要40万元,若是仲裁费用则是15万2,600元,且纷争金额诉讼与仲裁间的费用差距也随之拉大。

第三,「找法律以外的专家」,民事诉讼层面相当广,通常进到法院都是由法官进行审理判决,但法官是法律专家并非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仲裁庭可排除此情况,双方可自行找寻具备要仲裁案件相关领域之专家一同仲裁,可以是教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等专业人士。

第四,「过程不公开」,仲裁庭不像是法院,须揭露所有的审理过程,只要双方讲好,就能不公开仲裁相关细节,此作法不同于法院上双方必须胜诉,所以要提出很多细节证据来跟对方针锋相对,这样的结果很容易让双方在法院审理结束后也失了情份,未来也很难再有合作可能。

第五,「防诉效果」,仲裁判断与法院确定判决具有同一效力,且外国仲裁判断经法院裁定承认后,得为强制执行名义。也就是说,仲裁后,也已经具备跟民事诉讼同等效力。

简单来说仲裁能做到调解以上的效力,但又不会像打民事诉讼那样繁琐,既可省钱又省力的达到双方的公平正义。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理事长吴永干口述,记者余弦妙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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