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在台违法营业 检起诉建请没收8.8亿判决出炉

香港商芯原台湾分公司在台违法营业,总经理遭判刑4月。(图:shutterstock/达志)

詹俊才透过中国芯原公司实质掌控之香港芯原公司名义,以侨外资设立芯原台湾分公司,在台从事IC设计等业务,盈余上缴中国芯原公司,台湾高等法院将詹俊才依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非法为业务活动罪将詹判刑4月,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向公库支付20万元。检方声请没收香港商芯原台湾分公司8.8亿元部分,因非犯罪所得不应没收。全案定谳。

詹男以侨外资设立芯原台湾分公司,在台从事IC设计等业务,盈余上缴中国芯原公司,中国芯原公司则透过香港芯原公司支配芯原台湾分公司业务。

士林地方法院一审认定,詹男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台从事营业活动,违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非法为业务活动罪之罪刑,判刑4月,缓刑2年,但非法为业务活动罪性质上属行政刑罚,违反该规定为业务经营而生收入系营利事业因商业经营所获取,难认与被告犯罪具有直接关联性,芯原台湾分公司之营业毛利并非被告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没收。

检方只就原判决之没收部分提起上诉,主张詹男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为中国芯原公司在台从事营业行为借此获取利益,该罪为集合犯,获利当属具有直接关联之犯罪所得,相类似之银行法及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各罪,实务上均会将经营利得宣告没收。

高院二审认定,银行法、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各罪,其行为本身即为规范所禁止并处罚之对象,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原则上不禁止大陆地区营利事业在台进行交易不同,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为营业之违反义务行为,亦难谓是为了他人而犯罪。故业务活动之收入并非被告未取得主管机关许可之犯罪所得,不应予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