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妇巷口过马路 遭小客车左转直撞惨死 板模工判关8月

新竹地方法院(本报资料照)

新竹一名叶姓板模工人去年10月6日开车行经竹东镇敦睦街与敦睦街1巷路口时,由于该处无号志灯,叶男疏于注意贸然左转,撞上正要过马路的陈姓妇人,致陈妇头部重创送医不治。法官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8月。

据判决书指出,去年10月6日下午1时许,叶男驾驶自用小客车,沿新竹县竹东镇敦睦街由东北向西南行驶,同日下午1时54分许,驶至敦睦街与敦睦街1巷无号志交岔路口时,竟疏未注意,贸然左转弯驶入巷子,撞上穿越马路的行人陈姓妇人,致陈妇因而倒地并受有外伤性颅内出血、颅骨骨折、右下肢骨折、多处挫伤之伤害,虽经送医急救,仍于同日晚间10时23分因头部伤势并中枢衰竭而死亡。案经陈妇家属提告及检察官相验后自动检举侦查起诉。

法官审酌叶男驾驶车辆于巷道内左转弯,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规定,应确实注意车前状况,确认交岔路口无行人穿越后才可左转弯,虽然案发当时视线固稍受阳光阴影、道路坡度影响,但稍加注意即可克服,并无不能注意之情事,叶男因疏未注意而贸然左转弯,违反义务之情节非轻,且导致陈妇死亡,所生损害重大且难以弥补。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8月。

至于缓刑部分,叶男辩护人主张,叶男是自首,并已赔偿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的200万元、自行给付之丧葬费用10万元,并致电表示歉意,请求宣告缓刑。

不过法官考量叶男未能与陈妇家属成立调解之犯后态度,尽速赔偿对方全部损害,应认宣告之刑罚仍有执行之必要,与缓刑之要件不符,因此不得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