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柜股》纳诺*-KY总座闪辞 林赖美枝发3项声明

林赖美枝强调,担任总经理期间,兢兢业业所为,均对得起股东,不能继续承担进行台电工程案整改事宜,属情非得已,为免沦于『有责无权』困境,不得不辞总经理职务。呼吁后续接任此工程案负责人,仍应继续推进工程整改事项,期能尽快达成合约签订之履约处理量能。

林赖美枝声明如下:

一、本人担任纳诺*-KY总经理期间约1年2个月,刚进入公司前期3个月时间,深入了解公司营运情况,后续迄今已有作为,其中较重要者说明:

(一)为纳诺纳离水产品开展多元化销售渠道,期能扩大、提升市场销售。

(二)促成纳诺子公司鸿超环保与台电兴达厂订定「兴达电厂FGD废水处理设备租赁暨委托代操作工作」契约,以解决先前履约争议;纳诺原面临巨额违约赔偿金及后续工程无法收款等棘手问题,经本人带领团队努力争取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申请调解,且在协调过程中导入外部专家团队、进行工程评估,也因此与台电兴达厂达成工程整改方案共识,并获得调解成立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出具调解成立书结果,包括:台电兴达厂对于鸿超环保第一阶段已产生违约金及蒸气超额使用费用共约新台币4046万元债权不存在;台电对于鸿超环保后续第一阶段因设备效能不足导致处理水量未能达契约租赁量部分罚款予以免除,并可就每日现行能处理量支付约工程款6000多万元;台电兴达厂对于鸿超环保因设备效能不足导致处理水量未能达契约租赁量部分,于第一阶段免除,第二及三阶段如未能达契约租赁量则将予以罚款。

二、从原先纳诺需支付巨额赔偿金,经本人带领团队努力达成调解后,或不需支付台电违约金,甚者台电同意继续支付公司后续工程款;在在可以明证,本人对于纳诺与股东权益的增进,确实有效协助纳诺解决当下重大难题。惟前因纳诺公司台电案系由本人带领团队争取成立调解,调解成立后,纳诺公司取得工程款部分,若用于工程设备整改,即可符合合约工程标准,进而可望达到2024-2025第二及三阶段的工程要求及取得工程款,更可争取后续台电其他相关工程案。憾因纳诺于调解成立收到工程款后,却变动决策,不予进行台电案相关整改方案?则纳诺恐有未来将面临工程案不符标准,而发生遭罚违约金风险!?现今公司治理上核决权限缺失,致使本人深感无奈,已无法承载股东期许,故而辞去总经理职务,由纳诺董事会另请高明。

三、接任总经理1年2个月期间,兢兢业业所为,均对得起股东,不能继续承担进行台电工程案之整改事宜,情非得已,本人感到非常遗憾!但为免沦于「有责无权」困境,不得不辞总经理职务。又无论如何,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本人特此呼吁,后续接任此工程案负责人,仍应继续推进工程整改事项,期能尽快达成合约签订履约处理量能,避免第二期开始未能达标,以防造成纳诺公司须负赔偿责任的困境!?综上,为维护全体股东权益与保障投资大众知的权利,并请纳诺以重讯公告本人本件辞职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