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判刑28年转归零 励馨批法官自由心证

励馨基金会8日疾呼司法为性侵案件建立证据法则,不要让性侵害案件最后都是无罪判决。(游升俯摄)

被继父性侵上百次,诉讼5年,判决28年刑期的性侵案件,却因为法官对受害者处境缺乏理解,不采信补强证据,瞬间改判无罪。励馨基金会8日疾呼司法为性侵害案件的证据、证词认定建立标准,采纳专家证人意见作为补强证据,不要让性侵害案件最后都是无罪判决的结果。

一名化名玲玲的年轻女孩,在民国96年到102年间,正当小学六年级到高三的阶段,受到继父与轻度智障的母亲,以身上有不净之物为由,以手指伸入阴道、拍打鼠蹊部及性交,加以性侵害。法官在一、二审皆判继父28年刑期,但到更一审却改判无罪。

此案更一审法官对于玲玲哥哥及男友的证词不予采信,认为只是转述玲玲陈述内容,不能作为补强证据;法院曾建议玲玲做心理衡鉴,证实她有轻度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反应,但更一审法院却又认定创伤反应无法直接证明与性侵案件有关,而判决被告无罪。

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表示,性侵案件缺乏目击证人,尤其发生在家庭内,常因受害人年幼,不懂得搜集证据,使得证明难上加难。律师赖芳玉也表示,性侵害是密室案件,若要以有亲自听闻的证人为指标,性侵被害人几乎可以不用进入司法,她怒批,「司法到底还要不要有作为!」

此外,更一审认为玲玲对性侵害次数「前后指述不一」,赖芳玉也说,被害人被性侵上百次,性侵、诉讼历经十几年,要如何要求她陈述一致?她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施行几十年了,法官却还不理解性侵被害人的特质。

纪惠容表示,性侵受害者因承受庞大压力,言词反复是典型症状,玲玲经心理衡鉴,已有亚东医院精神鉴定报告,虽然目前专家证人制度已入法,但更一审法官仅自由心证,不把鉴定报告作为补强证据,反而采信继父用面速力达母涂抹玲玲鼠蹊部,可能出于治疗目的,实在无法以理服人。

此案经最高法院驳回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无罪,被目前由被害人请求检察官上诉最高法院。赖芳玉表示,最高法院是法律审,不开庭,得看最高法院有没有机会把此案发回更审,才有翻案机会。

她并表示,目前性侵被害人诉讼参与权不够,只有陈述意见、委托告诉代理人阅卷的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处于证人的地位;期待司法改革能赋予被害人调查证据、交互诘问及独立上诉之权,否则性侵案件都判无罪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