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嫌疑人疑辭職躲調查 環境部:依法僅能同意辭職

时代力量籍立委陈椒华(左)举发环境部有性骚案嫌疑人疑以辞职规避行政调查,她2日在记者会中呼吁,应慎防此举成为性骚案调查处理的漏洞。 中央社

时代力量立委陈椒华举发,环境部有性骚案嫌疑人辞职规避行政调查,她呼吁慎防此举成为性骚案调查处理的漏洞。环境部人事处副处长林延增回应,因当事人辞呈时效已到,依公务人员保障法规定,「视为同意辞职」。

环保署于今年8月22日改制为环境部,正式揭牌运作,陈椒华日前召开数场记者会,表示接获多件陈情,控诉李姓「环保署之狼」任职期间涉及性骚案。陈椒华今天于立法院召开记者会,指性骚案嫌疑人10月自环境部辞职,规避行政调查。

对于被批评「环境部失职」,环境部人事处副处长林延增今天在陈椒华召开的「环保署之狼离职脱逃」记者会指出,依照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2条之1规定,「服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于收受辞职书之次日起30日内为准驳之决定。逾期未为决定者,视为同意辞职,并以期满之次日为生效日。」

林延增进一步表示,环境部考量此事,影响外界对于毋枉毋纵观感,所以处理此案一直在等调查结果再作定夺,但当事人提出辞呈后到期满前,由于无法完成所有调查的法定程序,实在碍于时效已到,「视为同意辞职」。

至于立委及民间团体关切「环保署之狼」性骚案调查进度,林延增表示,不能透露,但陈椒华举发的案件,环境部都有逐一查核,之后会依调查进度适时对外说明。

行政院性别平等处参议萧钰芳指出,性骚案调查对于已辞职加害人的拘束力,涉及性别平等工作法和公务人员相关法规,还有劳动部、铨叙部及其他相关机关权责,现行公务员惩戒法就有可以移送退休人员的规定,是有惩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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