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释与善意及法治的差距

(图/本报系资料照)

5月24日行政院秘书长发布函释,停止适用论及「大陆地区人民属中华民国人民」从民国81年迄99年之25则部会函释(包括内政部、法务部、经济部、陆委会等;解释范围有智慧财产、国赔等)。此项函释从改善两岸关系及法治发展角度,笔者均不敢苟同!

从行政院函释之内容及时间点来看,很难令人不对号入座,该函释是为了回应「大陆男子获准国赔」的法院判决之报导。

行政院函释表示:「…台湾历经民主转型与宪法变迁,实践…民主宪政有年…及两岸关系之发展,相较于两岸条例制定当时多所转变,相关解释函令是否妥适,容有检讨必要…有关国籍之取得或国民身分之认定,因两岸条例未予规范,自应适用我国…有关法律论断,而不宜迳以函释代之…两岸互不隶属为两岸现况和既存事实,中国大陆人民与中华民国国民亦明显有别。」

固然权利与义务之取得应由法律规定,然「互不隶属」与「明显有别」的夸大叙述却与宪法(包括第4条固有疆域)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相悖,且善意不足;记住,蔡总统当选总统(民国105年)在就职典礼上说:「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处理两案事务」仍然言犹在耳!基于法治国家之法律优位原则,法院为判决时,系依宪法及法律审判,不受行政函释所拘束(行政院的函释亦同)。基上,笔者补充说明如下:

一、钱姓男子获准国赔,法院之判决认事论法优质。

民国107年8月,大陆地区钱姓男子来台骑车环岛,因高雄市政府养护之路灯有漏电瑕疵,导致钱男因触碰而遭电击死亡。其家属依《国家赔偿法》向高雄地院请求国赔。

地院判决原告胜诉,认为《国赔法》第15条(有关互惠要求)有违反两公约之疑虑,且依法务部82年函释「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似应有『国赔法』之适用」以及陆委会109年7月函复,意旨为「基于人权保障及人道理念,大陆地区人民应适用《国赔法》」。两造上诉至高分院,2月高分院仍维持原判决之决定。

二、「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马英九之宪法及国际法论述值得肯定。

行政院函释停止适用高雄地院所引用的法务部82年函释,然而自然人固然分为人民、居民、住民、国民、公民等法律名词,但是生命权受侵害并不因「非居民、国民、公民等」之身分而否定身为「人」的国赔请求权,只要在台湾地区内因国家机关之疏失而受侵害,皆可主张赔偿。亦即,不论大陆地区人民之定位为何,皆不影响依中华民国法令受赔偿之权利。

笔者肯定马前总统所提「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的两岸关系用词,兼顾「中国」主权完整、「两岸」分治事实,却无歧视大陆当局及人民之内涵。

三、不符合超国界人权思维的互惠规定可以退位了。

高雄市政府以《国赔法》之互惠规定作为否定钱姓男子家属之国赔请求是落伍的超国界法律思维!其实20天前(12月5日)立法院已三读通过删除《刑事补偿法》违反人权之互惠规定。同理,立法院也应快马加鞭通过仍在审议之《国赔法》修正草案并删除第15条「互惠」之规定。

最后,1895年Hilton v. Guyot一案,美国首席大法官Fuller便作出前瞻且掷地有声的不同意见:「…互惠即报复,若言报复,或为行政机关之实践、司法人则不屑为之」。(作者为海基会首任秘书长、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