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改以「1hr为起租时数」Uber大叹失望 交部:仅落实旧规定
▲在交通部预告修正Uber条款引发小客车租赁业者不满,扬言发动二次抗争。(图/记者曹悦华摄)。(图/记者曹悦华摄)
交通部21日预告修正「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103条之1」(Uber条款),诸多限制引发小客车租赁业不满,其中以计费必须以1小时为起租时数最受争议,扬言月底前若得不到友善回应,拟动员上万人发动二次抗争,Uber今(23)日也发声明表示失望。交通部稍早回应,以1小时为起租时数仅为落实既有规定,并非新增之限制。
Uber公司今表示,针对修改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规范小客车租赁业与资讯科技平台合作,「Uber表示失望,也极度关切修正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规范小客车租赁业与资讯科技平台的合作,以及因此对整体产业和 Uber在台湾营运的影响」。另提及Uber的营运模式完全符合法规,与在地租赁和计程车交通服务业者合作;也支持小客车租赁公会提出的「网约多元小客车」为可研议方案。「我们将与政府相关单位共同努力,商讨对乘客、驾驶和产业都有利的结果」。
针对预告修法产生的争议,交通部表示,108年2月21预告修正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第103条之1,目的在落实汽车运输业分业管理,其中规定以1小时为起租时数并非新规定。经查交通部依据消费者保护法授权规定于94年7月订定公告「小客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与「小客车租赁定型化契约范本」,已于上开两规定中明文规定按「日」或按「时」起租计算,前揭预告修正草案内容「以1小时为起租时数」仅为落实既有规定,并非新增之限制。
▲交通部表示,「以1小时为起租时数」仅为落实既有规定,并非新增之限制。(图/记者周书羽摄)
交通部提到,小客车租赁业与资讯平台合作提供之即时叫车服务,实际上系巡回揽客、搭载短程,其营业型态与计程车类似,导致市场重叠、产生竞合。交通部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必须处理,落实各汽车运输业分业管理,维持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各业与消费者权益。
交通部补充,本次法规修正实施后,与资讯平台等业者合作之小客车租赁业可提供1小时以上(按时)或以日计费(按日)之租赁附驾服务,交通部亦会辅导业者车辆转换为多元化计程车或 Uber Taxi,继续提供服务。
最后交通部说,该法规修正之预告期2个月,预告期间欢迎各业界提供意见,交通部亦将分区举行座谈,以广纳各界意见,纳入法规修正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