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鎖死大法官「現有總額」為15位 司法院憂實質凍結釋憲權
司法院。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提案修正宪法诉讼法,主张大法官「现有总额」为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所定的大法官人数,即15位。不过,司法院在给立院司委会的报告中明确表达反对之意,称此主张将致宪法法庭权限遭实质剥夺,国家宪政制度完整性有遭破坏之虞。
翁晓玲上会期提案修正宪法诉讼法第4条条文修正草案,大法官「现有总额」为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所定的大法官人数,即15位。若修法通过,总统府提名的7名大法官人事案暂时延宕,余下的现任8名大法官不符现有总额3分之2以上参与评议的规定,暂时无法进行审理。
翁晓玲本会期也提案修正宪法诉讼法第30条,其内容为:「判决,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3分之2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3分之2以上同意。」
针对翁晓玲提案修正宪法诉讼法第4条、第95条,司法院专案报告将反对重点放在翁提案修正第4条。司法院指有关修法,于现实上恐生窒碍,生实质冻结大法官解释宪法权责之虞。
据司法院提出的报告内容,司法院称,我国未有现任者在继任者被任命前任期延长,或出缺暂时任用等制度,若遇大法官辞任、死亡、停止执行职务、任满未及时任命继任者等情形,即生大法官缺额。于补足缺额的大法官提名、行使同意权、任命及宣誓就职的程序未完备前,现实上在任并可执行职务的大法官人数必然低于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所示的员额总数。
司法院表示,宪法诉讼法设有多条以大法官现有总额为基准计算人数之规定,如第26条言词辩论最低出席参与大法官人数,第30、32、43条关于评决受理、同意作成判决、作成暂时处分裁定之最低参与评议大法官人数等。
司法院强调,若如翁晓玲修正草案意旨,于大法官出缺时,须依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所示员额总数计算,评决受理、同意作成判决、作成暂时处分裁定的最低人数能否符合法定最低人数,与大法官有无不足额的情况有关。倘再遇大法官提名任命程序久悬,可能包括总统未提名足额人选、立法院迟未行使同意权等情形、辞任等,致大法官不足额的人数较多,实际在任大法官人数低于10人时,将产生现实上无法评议、作成裁判,不能执行解释宪法职务的严重后果。
司法院也指,翁晓玲提案与宪法诉讼法第12条互生龃龉,依该法规定,依法回避的大法官不计入现有总额人数,若有法定回避事由,必发生参与审判大法官人数少于法定人数。
司法院强调,大法官为唯一且具备普遍拘束力的违宪审查机关,任何情况下,均有履行其依宪法第78条解释宪法的义务,过于严格的程序门槛,将导致程序无法开启并作成裁判,无异剥夺大法官行使宪定职权,也将严重影响人民获得妥速审理与判决的权利。
司法院表示,如依修正草案规定,以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所指的员额总数为大法官现有总额,将致司法院大法官在可预见的诸多情形不能行使职权,致宪法法庭被剥夺宪法权限,国家宪政制度完整性有遭破坏之虞。倘宪法法庭无从行使审判权,无异拒绝正义,损害人民寻求宪法救济的权利,实质妨碍各宪政机关透过宪法诉讼解决宪政争议的可能,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恐更严重,建议不予修正。现行宪法诉讼法第4条无须修正,现行第95条施行日期的规定应并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