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宪法诉讼法》将造成宪政危害 全律会:切勿通过
法务部。(本报资料照)
近日立委所提出《宪法诉讼法》第4条、第30条、第43条及第95条等条文修正案,因有实质瘫痪宪法法庭之明显宪政危害,严重影响我国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根基。全国律师联合会对修正提案深感忧虑及不妥,并提出五点声明,呼吁立法院朝野各党团切勿通过此极度不妥的修正提案。
全律会指出,立法委员所提《宪法诉讼法》第4 条、第30条、第43条及第95条修正案,将宪法诉讼法作成判决及裁定之计算大法官人数规定,由现有总额修正为法定总额,并将宪法裁判之作成门槛提高法定总额之三分之二。于此修正后,宪法法庭之裁判至少须有 10 位以上之大法官参与,且须有至少10位以上之大法官同意,始能做成宪法裁判。
全律会表示,本次修正案大幅提高宪法裁判的作成门槛,但也造成大法官若缺额或依法不能行使职权,而未达作成宪法裁判之门槛(如立法院未行使同意权、大法官因利益冲突而回避审判、因病或其他个人主客观因素无法参与审判等情形),宪法法庭将因大法官人数不足而无法作成任何宪法裁判。
此外,修正案要求10位以上大法官须达到一致同意始能宪法裁判之门槛,远高于宪法诉讼法于2019年上路前的不当高门槛设计,亦将使宪法裁判的形成,重蹈2019年前宪法裁判难以作成的惨痛历史经验,甚因其所设门槛高于 2019年前之制度,恐将造成比过往惨痛经验更为恶劣的制度结果。
全律会说,虽然外国立法例亦不乏有作成宪法裁判最低大法官人数限制之设计,然其他国家为了避免大法官因人数不足而实质造成宪法法庭停摆的困境,均设有防止宪法法庭停摆之处理机制,如美国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以命令将案件发由案件管辖地区的巡回上诉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加拿大则可由首席大法官自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法院、加拿大税务法庭或其他合于规定之法院,指定专案法官参与宪法法庭之裁判;德国则是采取新法官无法选出时,由原任法官继续执行职务至新法官被任命为止之制度设计。
而日本则因为最高裁判所的法官可由内阁直接指名,所以不至于发生最高裁判所停摆之情形。相较于其忚国家的设计,本次修正仅片面大幅提高宪法法庭的运作门槛,而未有任何防止宪法法庭停摆的设计,对于宪政制度的危害,明显可见。
全律会认为,宪法法庭的宪政作用及功能,除了厘清及解决国家机关权力行使之分际及界限外,亦包括维护人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作用。当人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不当侵害时,宪法法庭即须本于宪法守护者的机能,担任确保人民基本权利不受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宪法法庭一旦停止运作,将使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失去节制阀门及煞车,国家权力作为将难以有效节制,宪政秩序也将因此崩解,我国引以为傲的自由民主宪政将无以维系。
全律会强调,本会认为立法委员所提出之《宪法诉讼法》第4 条、第30条、第43条及第95条等条文修正案,将造成宪法法庭实质停摆及瘫痪的结果,而此结果将造成宪法争议无法解决、人民基本权利维护的需求遭实质剥夺,已严重动摇我国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根基,因此,本会强烈呼吁立法院朝野各党团切勿通过此极度不妥的修正提案,以维我国民主宪政秩序的有效运作及避免宪法法庭停摆的宪政危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