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集全文!弹劾吴茂昆变2打6 监委互杠反击四大偏误
▲监委蔡崇义(中)、杨芳玲(左)上周对吴茂昆弹劾案的理由意见不同,直接到记者会踢馆。(资料照/记者赖于榛摄)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监院风波续集!日前监委高凤仙、杨美铃提案弹劾前教育部长、中研院院士吴茂昆通过,但却被监委蔡崇义、王幼铃直接踢馆,还拿出共6名弹劾案审查监委发出的「协同意见书」,质疑弹劾理由可能毁人名誉。对此,高凤仙、杨美铃9日再次发文反击,强调协同意见书于法无据,无法源基础,违背修法决议,直指其余监委有四大偏误,「局外论事,或偏误难免」。
吴茂昆因为在东华校长任内开设师沛恩生技公司,被监察院以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及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6条、第7条全数通过弹劾,提案监委杨美铃、高凤仙召开记者会指出,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但当时,记者会才结束,吴茂昆弹劾案的审查监委蔡崇义、王幼铃前来高分贝踢馆,拿出「协同意见书」强调他们只针对吴茂昆违法经营商业部分同意弹劾,不认同查案监委的其余意见,「调查要慎重,否则很可能毁掉一个人的名节」,监察院难得出现同意弹劾案却不同意弹劾案由的状况。
▲提案监委高凤仙(左)、杨美铃(右)日前召开弹劾吴茂昆记者会。
事后,更是由王幼玲、赵永清、张武修、杨芳玲、林盛丰、蔡崇义共同发出「协同意见书」,强调调查报告取证草率,审查会有要求高凤仙修正,去除主观之评价,但高凤仙却不顾审查委员的共识要求,仍以其原调查报告公布,致有伤被弹劾人吴茂昆之人格。
数日过去,被质疑调查报告草率的高凤仙、杨美铃再度发出反击,两人以新闻稿重申弹劾吴茂昆已详查事证,并反击6名监委有四大偏误,包括把吴茂昆案的专利权「由公司保有」说成「还给大学」、会议记录张冠李戴,把台湾公司当美国公司,把让与人当受让人、经费签核过程避重就轻,掩盖自请自核事实、协同意见书于法无据,无法源基础,违背修法决议。
两名监委指出,新任监委虽然曾经提出可以具名投票及提出不同意见书的修法版本,但在监察院院会时并未获相较多数之监委支持,已经将不同意见书条文删除,而且该一版本并未通过院会之决议,监察院院会通过的是原任监委并无不同意见书的版本。
对于弹劾通过后还被以协同意见书质疑弹劾理由,两人强调,审查委员在审查会通过后提出协同意见书,不仅无法源依据,而且违背监察院院会的修法决议,甚至认为六名监委是「局外论事,或偏误难免」,因此才特地提出说明,以还原真相,维护阅听者知的权利。
高凤仙、杨美铃反击全文:
关于弹劾吴茂昆未详查事证的质疑,提案委员高凤仙、杨美铃指出质疑者有下列四大偏误:
一、 将律师函指鹿为马:把专利权「由公司保有」说成「还给大学」质疑者认为,美国专利律师给吴茂昆等人的建议函,可以做为美国师沛恩公司取得专利权后会还给东华大学的关键文件。但是,该函原文是「我们可以帮助你准备一个专利让与(patent assignment)给公司,以及一个专属授权(exclusive license)回大学」。此信函显示,公司取得专利权后,要给东华大学的不是专利权,只给专属授权。专属授权是指「被授权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和一定时间期限内专属拥有授权人该专利之实施权」,不仅有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而且必须经专利权人授权才能取得,其权利远小于专利权。因此,此信函不仅不能证明成立公司的目的是要把专利权还给东华大学,反而是证明仍由公司保有专利权,并无还给大学之情事。再者,吴茂昆等人从未告知东华大学美国师沛恩公司的存在,也未依律师建议函与东华大学签署将来会专属授权文件,直到107年4、5月间媒体报导及相关单位开始调查后,才想要和东华大学协商,将PCT申请案移转回东华大学,但遭东华大学拒绝。
二、 将会议记录张冠李戴:把台湾公司当美国公司,把让与人当受让人质疑者认为,东华大学106年3月23日技转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录,可以证明「美国」师沛恩公司想要把专利权转回东华大学。但是,吴茂昆等人在美国及台湾系各成立一个师沛恩公司,这个会议是「台湾」师沛恩公司请东华大学与其签订成果让与契约,将权利让给「台湾」师沛恩公司,但东华大学不同意。会议与「美国」师沛恩公司无关,质疑者却把该次会议当成是「美国」师沛恩公司想要把专利权转回东大的证据,与事实严重不符。
三、 经费签核过程避重就轻,掩盖自请自核事实:只提现任校长许可支付77万元费用,不提吴茂昆自请自核80万元劳务采购质疑者说,现任校长许可支付77万余元费用,可以证明东华大学同意由美国公司提出国际申请。但是,东华大学之所以支付PCT及美国临时案的相关费用共77万余元,是因为吴茂昆在卸任前25天自审自核准许劳务采购案,东华大学不知道有美国师沛恩公司的存在,误以为PCT国际申请案是由东华大学为申请人,现任校长及所有承办人在不知情下,依吴茂昆签准的采购案支付77万余元。
四、 协同意见书于法无据:无法源基础,违背修法决议协同意见书及不同意见书只宜在最终法律审提出法律见解,不宜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目前司法院只有大法官会议才有此制度,连最高法院法官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都不能提出协同意见书及不同意见书。新任监委虽然曾经提出可以具名投票及提出不同意见书的修法版本,但在监察院院会时并未获相较多数之监委支持,已经将不同意见书条文删除,而且该一版本并未通过院会之决议,监察院院会通过的是原任监委并无不同意见书的版本。因此,审查委员在审查会通过后提出协同意见书,不仅无法源依据,而且违背监察院院会的修法决议。高凤仙、杨美铃表示,局外论事,或偏误难免,特提出说明,以还原真相,维护阅听者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