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列利息支出 恐遭補稅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列报利息支出,应留意税法规定,若一方面借钱支付利息、另一方面无息或低息借出款项,对于相当于借出款项支付的利息或差额,国税局恐不予认定。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21年向金融机构贷款2.8亿元,借款利率2%,当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利息支出560万元。

不过国税局查到,甲公司同年借给公司股东790万元,且未收取分毫利息,依前述规定,应就相当于借出款项790万元支付的利息,调减利息支出15.8万元(790万元乘以2%)。

国税局指出,公司借入资金支付利息,又将资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借给他人,在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时,应自行依法调减利息支出,以免遭调整补税。

国税局也提醒,根据营所税查核准则,非营业必须的借款利息,将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