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及生活所需 全靠奖学金跟补助!仅是「生母」孩怒拒养

学费及生活所需,全靠奖学金跟补助!不满仅是「生母」,孩子怒拒养获免除扶养义务。(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孩子指控他的母亲小萱(化名),在他幼年时离家并改嫁另组家庭,他由父亲及祖父母扶养照顾,父亲过世后改由祖父监护。但祖父在2002年离世,他的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改由母亲任之,然而学费、生活所需全仰赖学校的奖助学金及政府补助。不满母亲未尽人母之责,依法请求免除他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小萱表示,她同意孩子声请免除扶养义务。法官认,民法第1084条第2项、第1114条第1款、第1117条分别定有明文,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之义务;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

再者,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项亦有明定。

法官考量,小萱虽然身为生母,但自孩子年幼时起,就未曾扶养、照顾,需靠父亲扶养、照顾长大,以及经其自食其力,而小萱也未能举证当时有不能扶养、照顾及关心的正当理由。

法官审酌,小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而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若仍由孩子负担扶养之责,明显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孩子声请免除他对于母亲小萱之扶养义务,于法有据,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