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观点-由陆企倒帐与兆丰受罚事件 检视公司治理

陆企福斯特纺织联贷案总贷款金额1亿美元,香港野村控股及一银上海分行主办,参贷有台新银、中信银、土地银行、玉山银、彰银、台银及华泰银;另陆企索力鞋业案的联贷案索力(香港)联贷案核贷金额6,000万美元,参贷银行包括国泰世华、台企银、合库、彰银、凯基银(前万泰银)及华泰银等银行。巧的是两家陆企都在德国上市,而且居然被倒帐的全部都是台湾的银行并无其他国家的银行,甚至也没有任何中资银行被倒。台湾银行团表示香港野村违反国际联贷行为,有资讯揭露不完整、误导等情事违反金融业经营诚信原则,即使台湾的银行团已提告野村,但在2008年金融风暴后当时与「雷曼兄弟」官司最后台湾的银行仍然吃下败诉,花费的庞大诉讼律师费可想而知。

陆企联贷案表面上似乎涉及国家风险(Country Risk),其实重点是全案必须提经银行董事会通过最终才能核贷,因此董事长及董事会才应该负全责,更何况当地分行也都是依董事会决议的政策方向去执行。因国家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国家的主权行为或与国家社会变动有关所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政治及经济等风险,所以地区的选定就是判断国家风险之最终责任还是在于董事会。

此外,兆丰银行纽约分行因涉违美国洗钱法规,因有2012年至2014年间与巴拿马分行频繁异常交易之发现,8月19日遭重罚1.8亿美元(约合新台币57亿元),创下国银史上被罚金额最高纪录,疏失理由是「严重,持续且影响整个兆丰金控银行体系」。虽然行政院长林全强调兆丰是被美方以未申报处理并非洗钱,但究责声浪高涨更引发社会相关疑虑,接着是否面临美国联邦相关机构(Fed)再罚?金管会是否追查汇款的最终受益人、追查负责人、经理人责任?财政部是否善尽督导之责?投资人是否会因股东权益受损而提起求偿?

很明显的,兆丰银行违反洗钱防制法令的通报义务规定绝非只是法遵内控出现大崩盘,而是在银行的公司治理上出了严重问题。据闻兆丰2月就收到美国政府检查报告且5月已交给金管会,兆丰金控和兆丰银行董事们事前却全然不知,而且在深夜紧急召开临时董事会,10分钟内要决定通过授权徐光曦前董事长在纽约谈判巨额新台币57亿元的裁罚。财政部苏建荣次长事发后透露:会遭重罚尚有职务冲突情形故公股管理应检讨,曾铭宗委员则认为:问题出在兆丰金董座悬缺超过四个月在群龙无首下沟通更不顺畅。以上均清楚说明兆丰案除总行欠缺对纽约分行督导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公司治理显然有问题。

有鉴于「巴塞尔银监会」公布有效银行监理核心原则,规定对跨国金融机构外国分支机构主要由分行所在地的金融主管机关监理,故兆丰银行纽约分行应由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署监管。但更不容忽略的是应同时依照我国金管会规定,为维持银行有效适当之内部控制制度运作须自行查核、遵循法令与风险管理进行风险监控,以及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执行独立查核监督,并落实公司治理更善尽企业社会责任。

担任公股行库董事甚至董事长一直以来都是各界竞相追逐的目标,但除了想要掌握庞大而丰富的资源与影响力外,应了解权责相符必须有经得起考验的经营管理实力与善尽督导之责,以及最重要的重视并遵循公司治理,以顾及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