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出售自有住房换购90平米以下新房的,全额补贴契税

南宁 视觉中国 资料图

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涉及购房首付比例、公积金贷款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提出,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主城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南宁市还将实施商品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2024年6月1日—2025年5月30日期间在南宁市中心城区出售自有住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购房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予以财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按每套3万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如已缴纳契税金额未超以上上限金额,则按实际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予以财政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2022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毕业证,并与在邕(含中直、区直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南宁市主城区购买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予以财政补贴,购买家庭二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50%予以财政补贴。

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20万元—200万元的首次购房补贴。(具体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24〕5号)执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原文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政策

(一)落实国家支持房地产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1.降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进一步减轻购房人房贷利息支出。

2.下调居民房贷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

3.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用好专项债券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二)降低公积金首付比例,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

5.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90万元,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

(三)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6.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土地供应节奏和结构,严格控制去化周期较长区域的土地供应。

7.完善土地供应信息公开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并不断完善土地超市。

8.依法依规收回收购闲置存量土地,用好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引导支持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住宅用地。

9.允许存量项目根据土地合同约定的指标调整总平方案,提升项目品质。

10.制定“好房子”地方建设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绿色、科技住宅建造。对超低能耗、适老化、智能化等“好房子”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四)加大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力度(责任单位: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组)

11.进一步扩大“白名单”覆盖范围,确保合规房地产项目“应进尽进”。加大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力度,推进“白名单”项目落地见效,提高贷款投放效率。加强对“白名单”项目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

12.搭建完善线上房源超市、云看房平台,建设线下城市展厅、房源超市。设定每周固定房地产政策宣传日,利用新媒体开展“每周说楼市”等系列活动。鼓励支持房地产行业协会创建自媒体平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13.支持商品房项目营销推广。2025年12月31日前,经属地审批部门同意后,允许商品房项目在红线范围内楼体临时设置布幅广告。在不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前提下,允许在红线范围内设置道旗、展牌等临时引导性标识。项目业主落实安全防范和日常维护,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城市容貌管理相关工作,属地管理部门做好巡查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住建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行业监管和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委网信办)

14.严厉打击恶意唱衰房地产、恶意降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大对房地产行业服务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信用评级,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七)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中村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

15.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发展产业、扩大就业,吸引人口,扩大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继续执行已实施的政策

(一)信贷政策

1.继续执行不限购、不限售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起,南宁已全面解除限购政策,所有人在南宁买房不受限制。自2022年7月1日起,取消取得不动产权证转让年限限制的规定,购房人(含法人单位)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转让。

2.优化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1)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名下无住房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2)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南宁市住房服务监管平台挂牌出售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3.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2)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均认定为二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二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4.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主城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财政补贴政策

5.商品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2024年6月1日—2025年5月30日期间在南宁市中心城区出售自有住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购房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小于90㎡的,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予以财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大于(等于)90㎡的,按每套3万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如已缴纳契税金额未超以上上限金额,则按实际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予以财政补贴。

6.应届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2022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毕业证,并与在邕(含中直、区直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在南宁市主城区购买家庭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予以财政补贴,购买家庭二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按已缴纳契税金额的50%予以财政补贴。(具体按《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放应届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的通知》(南住建〔2022〕872号)执行)

7.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20万元—200万元的首次购房补贴。(具体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市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24〕5号)执行)

(三)税收政策

8.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按《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执行)

(四)其他政策

9.加大小区车位去库存力度。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下,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的小区商品车位并预留20%的商品车位不向社会出售的前提下,经向本小区业主公示一个月,剩余商品车位可向社会出售;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满两年的小区商品车位仍未出售的,经向本小区业主公示一个月后,可将所有剩余商品车位向社会出售。

10.继续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2025年12月31日之前,针对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申请在项目首栋单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1.继续阶段性缓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5年12月31日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以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请延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个月。

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武鸣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自治区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