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六女肢解同窗 未满14岁只赔偿不判刑

大陆广西河池南丹小学六年级在读,且未满13岁的少女,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虽手段极其残忍,但因其作案时未满14岁,依大陆法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仍维持不追究刑事责任判决。

对于此一判决,在大陆引起极大讨论。反对者称,年龄不应该成为一个罪恶之徒的免死金牌,对于未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是应该按照满14周岁进行判刑的,但是可以缓期执行。就像死缓一样,在你未满14周岁之前算是考察期,如果这段时间表现良好,那么可以无限减刑。如果考察表现不好,那么就依法严惩,而不是说限制的那么死。

另有网友则提出看法认为,很多人在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是大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以上。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这点没问题,可是被害人也是一个未成年呀!这是2012年发生的事,当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还是决定对凶手收容教养3年。在目前法律条件下,这么判也挺无奈的。

另一网友则说,河池中院的声明清楚表明,其只受理了民事赔偿纠纷,收容教养是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此案确有不少疑点值得深究,最关键的是一个13岁女孩如何独立完成肢解抛尸,令人无法不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这个问题不容再被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