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六女肢解同窗 未满14岁只赔偿不判刑
大陆广西河池南丹一小学六年级在读,且未满13岁的少女,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虽手段极其残忍,但因其作案时未满14岁,依大陆法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仍维持不追究刑事责任判决。
对于此一判决,在大陆引起极大讨论。反对者称,年龄不应该成为一个罪恶之徒的免死金牌,对于未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是应该按照满14周岁进行判刑的,但是可以缓期执行。就像死缓一样,在你未满14周岁之前算是考察期,如果这段时间表现良好,那么可以无限减刑。如果考察表现不好,那么就依法严惩,而不是说限制的那么死。
另有网友则提出看法认为,很多人在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是大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以上。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这点没问题,可是被害人也是一个未成年呀!这是2012年发生的事,当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还是决定对凶手收容教养3年。在目前法律条件下,这么判也挺无奈的。
另一网友则说,河池中院的声明清楚表明,其只受理了民事赔偿纠纷,收容教养是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此案确有不少疑点值得深究,最关键的是一个13岁女孩如何独立完成肢解抛尸,令人无法不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这个问题不容再被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