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将施行 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治
本文转自:人民网-广西频道
人民网南宁5月31日电 (何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日前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治方面,《条例》在完善合作机制、阻断传播路径、严格易感染动物管理等方面强化了防控措施,从源头上保护人体健康。
一是加强犬狂犬病防治管理。《条例》明确广西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饲养的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免疫接种情况。结合宠物犬主要集中在城区饲养等特点实际,明确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二是结合广西布鲁氏菌病防控成效和实践,提出禁止免疫病种的规定。根据科学防疫的需要,某些病种在低风险区不宜开展免疫。《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自治区动物疫病控制需要,提出禁止免疫病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的病种实施免疫;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检测、扑杀等措施进行防控。
三是强化牛羊等活体动物调运管理。《条例》规定增加了对输入本自治区的非种用、非乳用牛羊到达目的地后继续饲养,应当进行隔离观察的制度,以降低牛羊布鲁氏菌病传入风险。结合实际,细化跨省调入动物指定通道管理措施,明确通过道路向本自治区运输动物的,应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依法接受查证、验物、消毒等监督检查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本自治区。进入本自治区的动物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同时规定通过铁路、航空、航运等方式向本自治区运输动物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提供相关运输凭证以备查验,从而确保各途径运入动物均要依法调运,全方位强化跨省调入动物的管控措施。
四是加强主管部门间合作,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合作机制。《条例》规定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合作机制,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以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时互通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预防与控制措施,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畜禽间的传播及向人间的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