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友「非住院不理賠」於「法」有解? 教授:不適合做通案處理

今年八月底有癌友自费使用癌药,被要求不能以健保身分住院,想要住院仅能自费,否则健保将核删医院费用。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癌友住院理赔引争议

自从今(2023)年8月底,有媒体转刊登「台湾全癌症病友连线,在脸书发布讯息指出,有癌友接获医院通知健保署将盘查癌症病人短期健保住院,有这样情况将核删给付,并由医师支付还款予健保署,所以即起必需用自费身份住院」的新闻后,与「癌友商保路断」有关的争议,就不时地出现在媒体上。

为了解决癌友们的困难,非保险业主管机关的卫福部健保署,除了在第一时间释出「暂缓稽核与稽查的善意」外,还更进一步提出4点建议—「现有住院医疗保单采协议条款或调整费率」、「针对罹癌初期(零期或第1期)病患设计弱体保单」、「设计自费治疗项目新保单」及「未来医疗险新保单落实实支实付原则」。

但是,寿险公会在邀集各大保险公司会商之后通过决议,针对卫福部健保署提出的建议,在「开发弱体保单」及「研发更多新商品」上,愿意进行研议,却一致反对「以批注条款或协议等方式,让门诊也能得到实支实付的理赔」。

可以这么说,站在保户(特别是癌友)及健保署的立场,商业保险若能理赔,自然可以解决癌友「庞大治疗费用无处买单」,以及全民健保目前所面临的财务困难。

只是相对地,身为「当事」的人,不论是监理的金管会、业者代表的寿险公会,甚至各个商业保险公司,都因为「身份角色的尴尬」,不是选择「轻描淡写」,就是选择「不说话」。所以,笔者一直期待过往以来,就站在公平客观角度的保险法学者,能对此一争议,单纯从更高的「法」的角度,提出相对中肯而务实的建议。

好在上个星期,一场由「台湾保险法学会」主办、《卓越》杂志协办的「癌症险承保范围与理赔问题研讨会」,就提供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向。笔者认为,在这场研讨会中,有以下几个值得民众(保户)了解的重点:

理赔争议不适合通案解决

首先,理赔争议只宜「个案」处理,不适合「通案」解决。例如台湾保险法学会理事,也同时是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的林国彬就提醒,如果公会要针对某一商品契约,做出一个全体适用的指导原则,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的可能。

他进一步以美国及欧盟为例指出:「美国是直接把保险业务的部分,直接给『豁免掉』;欧盟的《竞争法》,则是把保险业里面很多行为,它用『个别除外』与『集体除外』给豁免掉。但是我们的公平法,并没有特别对保险业,做任何业务行为的除外。这一点可能是以后在思考时,我们必须要去注意的」。

对此,台湾保险法学会副理事长,同时是政治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暨系主任的叶启洲,也不忘补充说明:「不适合做通案处理是因为,各个公司原本使用的条款,把它定义的承保范围就会不一样。所以呢,把它在不同条款基础下,让它齐头式,一律都采某一种标准来看,我觉得不是那样恰当。而且我觉得在法律上,也较欠缺依据」。

他更进一步表示:「我们有很多原理、原则,做为契约条款不足时的处理原则就好。或者是说有些概括式条款,比如「情事变更原则」,这是在《民法》上,存在很久的规定。当然这规定,不是完全针对保险契约,各种契约都有可能用到。但是,用『情事变更』,它本来就是『诚信原则』的稍微具体的规范方式。它可以由法院,针对某一些契约条款做基础,去做一些新的调整的解释。那可以避免齐头式地,结果有时可能会『失之过宽』,有时候可能『失之过严』」。

医疗争议不适用法律

其次,有关医疗方面的争议,恐怕不适合用法律来解决。林国彬在研讨会中,还举了一个之前,在评议中心评议时,所发生过的案例—在评议中心的个案里面,一些医疗个案,会请外部的医疗顾问,去做他的专业判断,或提供意见。两个医生,可能意见不一样。

然后,评议中心会再找第三位医师的意见。好一点的结果,第三位顾问可能支持前面某一位医生的意见,那医疗专业意见的结果比是二比一。但是不好的情况,第三位顾问又有自己的意见,就会出现「1:1:1」的结果。

然而林国彬坦言,当医疗的专业,变成「1:1:1」的时候,就要送评议委员大会,由「法律人」来解决医疗的争议。这是他认为,目前这些医疗理赔争议问题,比较难解决的地方。「因为,由法律的人,来『判断』哪位医师讲的,比较有道理?就等于你『用医生来判断,哪一个法官所写的判决比较合理』一样的『不合理』。这个是很怪的,且是制度运作上吊诡的地方」,林国彬强调。

再者,如果是有关「保单契约条款本身」的争议,是可以从「公平合理原则」,去做「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但是,也不能忽略商业保险「对价平衡原则」。

林国彬非常支持,如果是契约条款有争议,当然就要去做「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但是,如果不是契约条款的争议,而是医疗技术的改变,造成条款的适用有争议,且病患找不到可以做癌症切除手术的治疗方法时,对保险公司来说,就少了这方面的支出,并让保险公司出现「费差益或死差益」。由于这个费差益或者死差益,并不是来自于保险公司,本身自我内部控制,所产生的效益,而是外部医疗技术带来的结果。所以,它的total benefits(总收益),不能全部让保险公司全部拿走。

林国彬非常能感同身受,所有罹癌的消费者、发生意外的消费者,或是发生保险事故的消费者,都是不幸的。但他也不忘再三强调,商业保险的本质,本有其界线。「保险业的资产,是对全体要保人、受益人的公平利益而存在。当你这边多拿了,另外,就会有一些人『少拿了』(对价平衡原则)。可能是明天,可能是20年后。但是,对它的财务能力,就是一个不利的影响。且当理赔被扭曲,保险业减少商品,对消费者未必有利。所以,一般消费者一定都希望,癌症险可以放宽理赔。但是,还是要谨慎为之」,他语重心长地说。

在听完这场研讨会后,笔者有以下两大心得与建议,想要提供给包括不幸罹癌癌友在内的所有保户们认识及了解:

商业保险vs.社会保险

第一,正如同「没有人希望缴了保费之后,当自己发生保险事故时,却得不到理赔」一样,笔者相信会有更多「为了移转未来(特别是老年后)昂贵医疗费用」的目的,而购买各种健康险,却很少用到保险理赔的保户,也一样不希望缴了一辈子保费之后,保险公司因为理赔过多的财务风险而倒闭。

理由很简单,就像林国彬教授所言,保险公司的经营及偿付能力观察,必须「长期观察」。也就是说,保户所获得的理赔金,并不是完全来自于「自己过去所缴的保费」,而有一大部分,是来自于「其他保户所缴的保费」。

其原理跟问题,就跟全民健保一样,当个人所获得医疗(理赔),并不是来自于个人所缴保费。所以,当某些人过于浪费健保资源时,整个健保的财务就将「无以为继」。

在此,笔者可以毫不客气地说,那些希望「商业保险『社会化』」的人,是完全不了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不同的一群,且实在应该好好去看一下,卫福部自家网站上,所提供的两者差异比较(请见下表)。

资料来源:https://www.mohw.gov.tw/cp-3161-26321-1.html

理赔争议也要从医疗端解决

第二,保险理赔的争端,如果只从保险(契约或法)端解决,而不是从医疗端解决,问题恐怕是「永远无解」。为什么笔者这么说?因为,目前有关癌友所遇到的「保险无法理赔」争议,焦点都还只在于「保单契约条款跟不上医疗科技的创新」,而将检讨的重点,全都摆在「商业保险」上。

然而摆在医界面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健保核删与总额给付制(目前每一健保给付点值,已不足一元,造成医疗院所『不赚钱』或『亏损』」。所以,各医疗院所莫不花尽心思,「努力向病患推广」各式健保不给付的「自费项目」。

所以笔者在此,想抛出一个值得民众深思的问题:就算商业保险真的能做到「理赔无金额上限」,医师所建议的自费治疗,真的是对病患最有利、毫无任何副作用,且100%值得一试的项目吗?

相信以上问题,就算是医师的答案,恐怕也是「未必尽然」。因为根据过去采访医师们的经验,许多医师也坦言,「来自院方的压力」,逼得他们不得不「舍弃健保,而推广不一定是教科书『golden rule』里的疗法或药物,反倒是费用更高,但不见得效果大幅高过健保给付的自费项目」。

举例来说,商业健康险的契约条款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赔前提是「必要性医疗(住院)」。根据寿险业精算师的说法,「非必要治疗」由于没有医生进行把关,客户可以自行决定「要不要治疗」?如不除外,很容易导致少数人滥用全员买单的现象。

以上的意思是说:「可以人为操弄的,无法掌握发生率」,保单的费率精算,就容易出现「天差地别」的结果。这是因为保单「死差或费差」会同时受到「发生率」及「给付范围改变」两大因素的影响。

例如之前,就有一位寿险公司精算主管对笔者表示:新科技虽然可能会让保险公司,因为「原本有些治疗取消,而不用再给付」而获利,但却同时有可能因为「理赔发生率变多」,而让理赔给付大幅增加,导致保险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想要彻底改变医院「获利极大化」的念头,将是非常困难的。所以笔者才认为,民众未来若想真正避开「保单买了,却无法获得理赔」的误区,只能从以下两大对策做起:

对策一、赶紧重新检视自己已买保单,并且再三确定有「买对及买到适当金额的保单」。就以这次癌友们的争议为例,假设没有买到「一次给付」型的癌症险,而是传统「分次给付」的保单,无法获得足额保障的机率,恐怕是很高的。

由于每一种保单的保障范围不同,所以,就如同「凡投资,不可能完全没有任何风险」一样,保户一旦没有「买对保单」,就是会产生「无法获得理赔」的风险。

例如住院医疗险,它本来就不是专为癌症治疗,而设计出来的专属保单,而是必须有「(必要性)住院」的前提,才能获得理赔。且更重要的是:就算是实支实付型的医疗险,「住院医疗杂费」部分的给付,也有其理赔金额上限,不是所有住院的花费,买了这张保单,就一定能「全额给付」!

对策二、当医院也必须赚钱之际,民众更要「武装」好自己,避免自己成为「被医院怂恿进行非必要性自费医疗」的当事人。有关这部分,请见笔者之前所写的专栏—《「我是有钱人」迷思720》如何向不必要的自费医疗说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