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蕙如的侮辱職務罪違憲 大法官:應包容批評施政、刻薄也要保障

杨蕙如在日本关西机场事件时率网军污蔑驻大阪办事处,台湾高等法院依侮辱公务员执行之职务罪判5月得易科罚金之刑定谳。她认为刑法第140条违宪,声请宪法法庭今判侮辱公务员罪应限于对公务员当场侮辱,目的是妨害公务且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侮辱职务罪违反言论自由,即日失效。

本号判决共有5名声请人、10起案件。刑法第140条规定「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万元以下罚金。」

宪法法庭指出,为贯彻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基本精神及原则,国家对于涉及公共事务言论的内容及观点,应尽可能保持中立,容许各种言论内容或观点在言论市场中相互论辩、竞争对抗,尤其是针对国家机关、政府施政或公务执行等公权力的异议或反对言论,国家更应给予最大之保障,避免威权统治期间以刑罚手段箝制言论的惨痛经验。

宪法法庭表示,从妨害公务罪立法章节安排,可知立法意旨是在保障公务执行有关的国家法益,非个人法益,属个人法益性质的社会名誉及名誉人格,非侮辱公务员罪所保障。侵害公务员个人名誉的公然侮辱行为,适用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罪处罚。

因公务员执行公务攸关人民权益,如治安维护、国境执法、犯罪防治、强制执行、侦查审判等,宪法法庭认为侮辱公务员罪部分以确保公务执行为保障法益,立法目的正当。但为避免公职威严空泛、抽象,侮辱公务员罪范围应限于人民的侮辱性言论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如此才合宪。

宪法法庭认为单纯的口头抱怨,或出于一时情绪反应的言语辱骂,虽会让公务员不悦,但通常不致妨害公务后续执行,难认「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

但对于杨蕙如所犯的「侮辱职务罪」,宪法法庭认为是属于「对事不对人」的言论,用刑罚制裁的寒蝉效应比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还大,因此采严格标准审查。

宪法法庭认为人民对政府机关及其职务的异议、质疑、批评,具有监督施政、促进民主的重要功能,民主国家不仅不应禁绝,还是宪法言论自由的核心保障范围,人民抽象咒骂特定政府机关的职务行使,就算用语刻薄、粗俗,仍属质疑或批评公权力的言论,受言论自由保障。

宪法法庭认为公然侮辱职务的言论不会对公务执行产生明显、立即的妨害,就算只处以罚金刑,也违反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侮辱职务罪违宪,即日起失效。因此,杨蕙如与网军下线蔡福明被判有罪确定的案子,宪法法庭今废弃并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杨皓清特别说明,侮辱职务罪虽违宪,但个案若有针对特定或可得特定的公务员为攻击、辱骂,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或让公务员社会名誉、名誉人格受到减损,可能构成侮辱公务员罪或公然侮辱罪。

「卡神」杨蕙如声称办侮辱公务员罪会让国家负担后续警询、侦查、起诉、审判等冗长司法程序,「耗费庞大司法资源」,反而降低公权力效能,更主张刑法第140条违反宪法平等、言论自由、比例、法律明确性及罪刑相当原则。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