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渊案所涉法律问题 大陆官媒首见系统性论述
台湾民众杨智渊8月3日遭温州市国安局指控从事「台独」分裂活动,涉嫌分裂国家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杨智渊脸书、央视新闻画面,合成照片)
大陆官媒央视CCTV-4「海峡两岸」昨天(26日)专门制作一期节目,讨论杨智渊案所涉法律问题。(央视四套截图)
台湾民众杨智渊8月3日遭温州市国安局指控从事「台独」分裂活动,涉嫌分裂国家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大陆官媒央视CCTV-4「海峡两岸」昨天(26日)专门制作一期节目,邀请两名法律学者,解读温州市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杨智渊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台独分子在境外进行台独分裂活动,大陆如何实施管辖等议题。这也是杨智渊案曝光以来,大陆官媒首次系统性的论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表示,杨智渊在台湾主打要搞台独,可以说是台独顽固分子,要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他一系列的行为,确实在台独问题上表现的非常顽固,而且组党、「公投建国」等一些行为也是非常激烈。所以按说性质非常严重,他的行为完全构成刑法中的「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
刘仁文表示,从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杨智渊的行为都是故意的,不存在「认知上错误」,可以说是一个急先锋、顽固分子、首要分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确实涉嫌到这两个罪名相关的罪状完全符合,主观意图也符合。
刘仁文强调,只要有组织、策画、实施这种分裂国家的行为,罪名就成立了,并不是说一定要把国家分裂出去,中国大陆的宪法不是这么规定的。
杨智渊的行为是在台湾发生的,从司法管辖权的角度来看,温州市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霍政欣表示,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维护祖国的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职责。同时反分裂国家法和国家安全法也都明确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样的话,温州市的国家安全机关对杨智渊行使管辖权的法律逻辑就很清楚了」,霍政欣表示,「台湾是中国的领土,台湾人是中国人,那么杨智渊作为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的国家安全机关对他行使管辖权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针对杨智渊涉嫌触犯的「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他面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刘仁文表示,刑法上对于分裂国家罪应当说是体现了要从严处理的态度。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是一个等级,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于如果是特别严重的,可以最高判处死刑。但对一般的参加者,刑罚就要轻一点,还有积极参加者,处刑要轻一些。
刘仁文表示,煽动分裂国家罪也分两种情况,对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于一般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刘仁文补充,如果是勾结境外势力来实施犯罪的话,要从重处罚。当然还有其他一些量刑的情节,如果能够认罪认罚或者悔过自新,或者是有坦白、自首、立功等等,可能法律还有一些从宽处理的规定。
对于有些台独分子逃亡海外,大陆有什么样的方式对其绳之以法?霍政欣表示,对于在国外的台独分子,大陆可以通过多边或者双边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将之缉拿归案;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1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将之绳之以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不受追诉期的限制。
●节目内容逐字稿
主持人李红:为什么说杨智渊的行为涉嫌触犯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分裂国家罪」,就是组织、策画、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103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那就是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另外刑法还专门规定,如果是勾结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来实施这两类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本案中,我们看到杨智渊案公开披露的情况涉嫌这两个罪名。他既有在台湾主打要搞台独,现在是台独可以说是顽固分子,要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他有一系列的这样的一些行为,他确实是在台独问题上,表现的可以说是非常的顽固,而且组党、「公投建国」一些行为也是非常的激烈。所以按说这个性质就非常严重,所以说对照「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条文来看,他的行为可以说完全构成这两个罪了。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只要你有组织、策画、实施这种分裂国家的行为,这个罪名就成立了,并不是说你一定要把国家分裂出去,宪法不是这么规定的。
主持人李红:总之是有法可循的,杨智渊的行为是在台湾发生的,从司法管辖权的角度来看,温州市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霍政欣: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就是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人也是中国人。这一点,历史经纬和事实法律都是很清楚的。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1895年,日本通过甲午战争,迫使清政府将台湾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1943年到1945年期间,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包括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都确认,日本需将其窃取的台湾、澎湖列岛等中国领土归还给中国。
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宣布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并且在台湾台北举行了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这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文件和国际法实践,就表明中国从法律和事实的层面收回了台湾,恢复了对台湾的主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国际法上这属于政府更迭。中国作为主权国家。这一国际法主体并没有改变,中国的主权和固有的领土疆域也没有改变,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的享有对中国的主权,也包括台湾的主权。
1971年联大第2758号决议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联合国秘书处的法律事务办公室也明确指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不具有任何的独立地位。在国际法实践中,联合国对台湾的称谓是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可见台湾是中国的领土。两岸尚未完全统一,这绝不能成为台独分裂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维护祖国的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职责。同时反分裂国家法和国家安全法也都明确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样的话,温州市的国家安全机关对杨智渊行使管辖权的法律逻辑就很清楚了,台湾是中国的领土,台湾人是中国人,那么杨智渊作为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的国家安全机关对他行使管辖权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主持人李红:刚才您分析的非常清楚,对于杨智渊涉嫌触犯的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他面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刑法上对于分裂国家罪应当说是体现了要从严处理的态度,但是它分几种情形,主要我的理解还是要打击首要分子和顽固分子。所以刑法是首先是对于分裂国家罪,首要分子和这个罪行重大的这是一个档次,处刑的档次是无期徒刑或者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很重要,甚至于如果是特别严重的,我们国家还可以最高判处死刑。但对一般的参加者,刑罚就要轻一点,还有积极参加者,处刑要轻一些。主要对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一般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关于分裂国家罪。
对于煽动分裂国家罪也是分两档情况,对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于一般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大概就是现行刑法对于这两个罪的一个量刑后果的主要规定。
当然了,正如刚才我介绍的,如果你是勾结境外势力来实施犯罪的话,那要从重处罚。当然我们还有其他一些量刑的情节,如果你是能够认罪认罚或者悔过自新,或者是有坦白、自首、立功等等,可能法律还有一些从宽处理的规定。
主持人李红:对于分裂国家的行为,当然法律是一定要严惩的,严惩的法理依据在哪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霍政欣:我们知道在现行的国际法体系之下,国家之所以称为国家,就在于其拥有主权,而领土是主权最基本的要素。因此,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是不能逾越的红线。所以我想,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允许分裂国家、背叛国家的行为发生。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叛国罪分裂国家的行径予以严惩,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行做法。
比如说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了叛国罪,这也是美国法律中唯一通过宪法规定的犯罪。俄罗斯刑法也把叛国罪定为重罪,法定刑是12年到20年之间。法国刑法,将国家的领土完整规定为国家的基本利益,并把侵犯国家基本利益的犯罪行为定性为叛国罪,课以重刑。所以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对于叛国罪、分裂国家罪,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予以严惩,所以国家执法机关对于侵犯国家核心利益、分裂国家、侵害国家领土完整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惩,那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一个具体的表现。
主持人李红:那么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有哪些行为,触犯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刚才我讲了刑法中关于分裂国家罪主要是规定了三种行为:组织行为,策划行为,实施行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这就构成了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主要就是你有这种煽动行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正如我刚才说的这种犯罪,在刑法上有个术语叫行为犯,就只要你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这个犯罪的既遂,并不一定要发生把国家领土分裂出去的后果。
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就是一种故意犯罪。我们一般说犯罪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这两个罪名在刑法中都是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毫无疑问,你要有主观上的故意,然后主客观相统一,你客观上又实施了这种行为,行为是什么行为?煽动分裂的行为,或者是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
刚才我说了,这种行为并不需要出现具体的分裂。是否企图达成这样一个后果,只要你实施这样一个行为就可以了。但是刑法上说的是故意犯罪,所以本案中我们看到杨智渊,他确确实实是实施了一系列的这样的行为,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的组党行为,一系列的煽动行为,或跟「港独」势力的勾结串联行为等等。
所以从目前披露的这些情况来看,他确确实实是实施了这方面的行为,而且这个行为都是故意的,不存在说是「认知上错误」,可以说是一个急先锋、顽固分子、首要分子。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确实涉嫌到这两个罪名相关的罪状完全符合,主观意图也符合。
主持人李红:2022年8月3日中央台办发言人授权发表谈话表示,国家追究台独顽固分子刑事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说这些台独分子在境外进行台独分裂活动的话,我们是否可以实施管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霍政欣: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了属地管辖,据此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适用该法。这一条还规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就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该法第7条又规定了属人管辖,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该法,所以可见,台独顽固分子不论在什么地方实施了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都受到刑法的管辖。
主持人李红:如果说有的台独分子他逃到海外去了,逃亡海外了,我们有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对他绳之以法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霍政欣:确实对于在海外的台独顽固分子,将之刑之以法存在实践上的一些困难,但是我想国家绝不会容忍台独顽固分子在海外逍遥法外。对于在国外的,我们可以通过多边或者双边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将之缉拿归案。
还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将之绳之以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对于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只要符合缺席审判适用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对之进行缺席审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关于追诉期延长的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的限制。所以可见,台独顽固分子不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实施了分裂国家的犯罪,都将会被绳之以法。所以就是我们常说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主持人李红:如果说有一些台独分子悬崖勒马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可以从轻处罚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可以的。刚才前面说了,我们的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态度是非常的坚决的,但是我们的刑法也非常的人性化,设置了一系列从宽处理的制度。比如说,我们当前的形势政策就是:宽严相济,该宽则宽,该严则严。
在刑法中落实这些从宽处理,具体表现在一系列的具体规定下,比如说刑法中有坦白、自首、立功制度,还有认罪认罚制度。这一系列的制度,实际上都是可以在即使你前面已经走错路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照刑法的制度,做出一些从宽、从轻、甚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所以综合起来看,刑法既对这种行为给予严肃的对待,同时又设置了改过自新给当事人提供了机会。
主持人李红:杨智渊案首开以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依法惩治台独分子的司法实践先例,进一步明确了我法律对岛内台独顽固分子的刑事司法管辖权,我们相信杨智渊案是第一起,但绝不是最后一起依法打击台独顽固分子的案件,那些涉独言论嚣张、谋独行径恶劣的台独顽固分子,不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搞台独分裂活动,都逃脱不了国家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