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百合学运份子遭安置防疫旅馆居检 怒告疾管署赢了
最高行政法院。(本报资料照)
野百合学运份子彭天豪,2021年8月22日自美国入境,被卫福部疾管署命自8月22日至同年9月5日在新北市深坑区一间防疫旅馆内进行居家检疫。他不服提确认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原处分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判他胜诉。案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驳回,全案确定。
彭天豪于2021年8月22日自美国入境,卫福部疾病管制署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8条第1项第4款规定,于同日开立「防范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入境健康声明暨居家检疫通知书」,命彭自2021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5日在新北市深坑区一间防疫旅馆内进行居家检疫。
彭天豪于2021年8月22日入住防疫旅馆,于同年9月5日解除隔离后,返家进行7日自主健康管理。彭不服原处分,于9月30日提起确认诉讼。
彭主张,卫福部的公告强制彭须在防疫旅馆行居家检疫,而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2021年6月25日记者会表示是因应传染力较高的Delta病毒。但无任何证明显示在自宅隔离不足以因应Delta病毒,而须强制在防疫旅馆检疫。疾管署采用对人民权益侵害较大的强制入住防疫旅馆措施,有违比例原则。
疾管署辩称,依世界卫生组织西元2020年3月19日发布围堵COVID-19检疫措施建议暂时指引,说明检疫目的为限制个人活动或区隔具感染风险的人,以监测其症状并及早发现个案;再参酌2020年2月11日发布防堵回国旅客检疫COVID-19病毒及隔离措施指引,针对隔离措施的时间建议应持续最长14天,方足以阻断病毒传播,故对于自感染区入境、接触或疑似接触人员实施隔离14天的措施,有其必要。
法院指出,原处分限定彭于一定期间内在防疫旅馆内进行检疫,虽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第58条第1项第4款规定措施,然以0625新闻稿规范检疫方式及检疫期间部分,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且原处分命彭自2021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5日零时在防疫旅馆内进行检疫,违反比例原则,因此彭诉请确认原处分违法,为有理由,应予准许。案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于11月14日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