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地方政府不得提供奖励,IPO“拔苗助长”被叫停

日前,由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布。《规定》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涉及企业IPO的行为予以规范的同时,也提出了对地方政府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

这表明,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同样重要。

《规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政府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奖励,在过去是一种普遍现象,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政府看来,属地企业成功上市不但可以募集到资金,也反映出当地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发展潜力,是政绩的重要体现。对成功上市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进行奖励,则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比如,地方政府的鼓励、奖励措施范围越来越广,力度越来越大,包括土地使用、税收优惠等诸多方面,有的类似“拔苗助长”。其中的一些“超标政策”带有随意性,经不起考验。“拔苗助长”也会催生出“泡沫公司”,上市后不久便出现业绩下滑等现象,并引致股价暴跌,不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还有的地方,上市公司纯粹成了“面子”。比如,有的地方规定,成功上市的企业只要说明在该地有募投项目,就可以算作本地的上市公司,给予2300万元奖励。这不可避免地造成“内卷”,从而争夺拟上市公司资源。

《规定》可以促使地方政府转变扶持企业上市的策略,从直接的物质奖励、追求短期成果转变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技术指导、搭建交流平台等。这看起来见效速度可能会慢些,但却是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此,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改变思维方式和考核方式,不再单纯以上市公司数量论英雄,尤其是不可以无原则地“拔苗助长”;另一方面,要对已经出台的鼓励、奖励措施抓紧清理。

取消地方政府奖励企业上市措施固然重要,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则更为重要。《规定》明确,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月下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其中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过程中,将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作为扶优限劣的重要依据,依法合规出具税收、合规等证明文件等,切实履行因财务造假问题引致风险的属地处置责任。

另外还要看到,《规定》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许多细节还有待落实和细化,将来也会有相关政策指引出台。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政策导向明确之后,地方政府正在流程中的奖励措施会率先停掉,能够追回的部分也会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追回。同时,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奖励政策也会废止。

总之,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企业、中介机构、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这次《规定》中强调了地方政府要承担的责任,是看到了地方政府奖励上市公司做法引发的市场机制扭曲、导致资源分配不公甚至引发不公平竞争的深层次问题。《规定》开了个好头,许多细节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