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 不能侵害特留分

近期一新闻即是北市有一妇人在10年前立好遗嘱,因长子忤逆、对父母亲态度恶劣,因此,立遗嘱长子不得继承遗产,并将所有遗产让另一孩子继承,长子得知后即以母亲失智为由提起遗嘱无效诉讼,不过由于该遗嘱已经过公证人认证,法院判决长子败诉。

而法官在判决书上也有载明该长子若认为特留分受到侵害,「应于继承开始后,提起确认继承权存在,或主张行使特留分扣减权解决。」

这起诉讼可以分为二部份,一是遗嘱效力。二、遗产分配。创拓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林家如表示,在作遗产分配时,最重要是在留意特留分。不可否认,即使都是自己的骨肉,仍会有特别钟爱或者偏爱的子女,希望可以多分一点给他们,但不管如何分配,都不要侵害到其他继承人的「特留分」。如果遗嘱有侵害到特留分的部份,并不意味这一份遗嘱失效,而是其他继承人可以因继承权被侵害,其他继承人得主张继承回复请求权。

林家如表示,在民法上对于「特留分」有明确的规定,依照关系亲疏,特留分规定大不同,如直系血亲卑、父母以及配偶等特留分都其应继分二分之一;至于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等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举例来说,1位先生过世,留下太太和2位子女,应继分是太太和2位子女是均分先生的财产。然而在此之前要先考虑到「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如果先生的婚后财产多于太太婚后财产的话,太太有一个和继承不一样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身份而来「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这和继承权是分开来的,而不是先生过世之后太太可以先拿走先生一半的遗产,正确的说法是太太可以得到先生和太太财产差额的一半。

如果先生和太太没有约定特别的财产制,而是采法定财产制,该位先生的婚后财产是2,000万元,太太是1,500万元,差额是500万元,太太即可以先取得250万元之后剩下的遗产,才由太太和2名子女均分。假设太太的婚后财产比先生多时,那么太太就没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先生过世之后的财产则由太太和2名子女均分。

林家如进一步指出,要特别留意的是继承回复请求权有时间的限制,依民法第1146条规定,当知道被侵害之时起算若2年间不行使,该请求权就消灭;自继承开始时起逾10年者没有请求也同样就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