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 留意申報期限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但四个顺位的继承人都已不存在,此时将依规定选出「遗产管理人」,申报遗产税期限应从法院指定为管理人起六个月内申报,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应在申报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

依规定,当被继承人留下大量财产,但继承人都已下落不明,需要有人处理死者的债权、债务,此时将选出「遗产管理人」,应留意遗产税申报期限。

官员举例,甲君2023年5月15日死亡,因未婚且无法定继承人,经法院2024年2月20日裁定选任乙君为遗产管理人,其遗产税申报期限至2024年8月20日。

乙君在2024年4月10日刊登报纸公示催告债权人,报明债权期限一年六个月,也就是到2025年10月10日,乙君在原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申报期限可延长至公示催告期限届满一个月,即2024年11月10日。